2025年辽宁省各市地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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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助力沈阳城市发展,按照我市“莘莘学子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1)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毕业时非我市户籍,毕业后新落户我市);
2.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2)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毕业后在沈缴纳养老保险未超过2年;
3.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我市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其信息进行比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区、县(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报《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4-2)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的信息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3.补贴标准
大专生每月300元、本科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上浮10%。符合多重提标条件的,不重复提标。
申请人通过“盛事通”或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1);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资金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每年提供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名单;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每年年底提供下一年度沈阳域内“老字号”“原字号”企业名单;市教育局负责每年年底提供下一年度“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市大数据局负责软件开发维护和提供数据支持;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资料存档、补贴人员名单复核及上报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细则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政府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次月发放,首次(第二个月)一次性发放前三个月生活补贴,第四个月生活补贴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申请人第三个月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情况核对信息,据实发放(未缴纳不予补发),以此类推。核对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生活补贴暂停发放:
1.申请人养老保险比对月份未缴费;
2.申请人户籍迁出沈阳;
3.其他应停止发放的情况。
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生活补贴终止发放:
1.申请人提出终止发放;
2.申请人死亡;
3.超过首次申请日期36个月;
4.其他应终止发放的情况。
(二)“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提标资金随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的生活补贴提标资金,每年3月由企业向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汇总表》(附件4-3)及《“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人员明细表》(附件4-4),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及公示结束后,填报《“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4-5)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程序同上,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发。
(三)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生活补贴以市委组织部提供的名单按月发放,不再进行数据比对。
(一)关于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境外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当月有效。
(二)关于养老保险的认定。申请人须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沈抚新区人员申请生活补贴认定。在沈抚新区就业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内。
(四)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五)申领人在补贴领取期间,企业机关事业、省保市保状态发生变更的,应在养老保险变更后第一时间登录“盛事通”变更信息。未及时变更影响当月信息核对,生活补贴不予补发。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局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七)生活补贴相关数据以相应单位提供为准。
本政策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就业专项生活补贴、沈阳市“引博”工程、博士后在站资助、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沈阳市吸引人才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不可兼得。
本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终止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人才驿站实施办法〉等7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4号)中《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部分,正在按照以上文件享受生活补贴人员,博士学历人员按原办法执行到期满为止,其他人员按本细则执行到期满为止。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报
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
(一)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
1.我市户籍,毕业超一年的须毕业时非我市户籍,毕业后由外市迁入至我市;
2.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辽宁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沈阳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当前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
(二)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
1.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毕业后在沈缴纳养老保险未超过2年;
3.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辽宁省机关事业养老险、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辽宁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沈阳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当前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
(三)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我市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大专生每月300元、本科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法库县、新民市、辽中区、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上浮10%。符合多重提标条件的,不重复提标。
(一)个人线上申请:1.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2.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提标资金:1.《“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汇总表》;2.《“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人员明细表》
“盛事通”APP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汇总表、“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人员明细表
(一)申请人通过“盛事通”APP实名认证申请。
(二)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的生活补贴提标资金,每年3月由企业向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沈河区024-22898825、和平区024-31096628、皇姑区024-86264370、大东区024-88219525、铁西区024-25711252、浑南区024-23844089、于洪区024-85831307、沈北新区024-82840221、苏家屯区024-89121280、辽中区024-87821329、新民市024-27602300、康平县024-87342822、法库县024-87125305、经济开发区024-64689589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3〕4号)
关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有关《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毕业后2年内,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我市户籍、在我市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500元、1500元和1000元住房补贴,保障期最多36个月。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标准上浮10%。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一次性提前领取剩余的住房补贴。
申请渠道:登录大连人才网http://www.dl-rc.com、“大连智慧人才”微信公众号、“大连智慧人才”微信小程序等平台,进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模块申请查询。
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在我市购买普通商品房,可在享受住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申请渠道:到市人社部门现场办理。
2022届及以后毕业3年内、在我市稳定就业满2年,在连高校毕业生按照博士、硕士、本科和专科4个层次,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的学费补助;国内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上浮40%;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生上浮20%;在“两市一县”就业的国内高校毕业生上浮20%。
申请渠道:补贴申报期内登录大连人才网http://www.dl-rc.com、“大连智慧人才”微信公众号、“大连智慧人才”微信小程序等平台,进入“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助”模块申请查询。
学籍地在我市且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申请渠道:按照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s://rsj.dl.gov.cn发布通知公告要求进行申请。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符合困难条件的2022届及以后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我市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按季度发放。
申请渠道:到毕业生就业地人社部门办理。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租住市级人才公寓,享受“租满一年减免2个月租金”优惠。打造青年专属“连青公寓”,18至35周岁青年可享受专属折扣、按月支付租金等优惠,同时提供政策宣讲、职业发展规划、青年交友等服务。
申请渠道:市级人才公寓可登录“国房公寓”微信公众号,在“我要租房”“国房乐家”查询办理;“连青公寓”可登录“青春大连”微信公众号,在“连青·家”模块查询办理。
高校毕业生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不受户籍、社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条件限制。
申请渠道:项目按批次配售,符合条件人才关注配售公告,访问大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受理平台网站http://218.60.90.87/查询办理或通过“大连住房城乡建设”微信公众号—住建便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功能查询办理。
青年学子凭卡享受“连青公寓”项目专属服务以及通讯、餐饮、购物、文化等方面优惠。
申请渠道:可登录“青春大连”微信公众号,在“连青·家”模块查询办理。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均可落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渠道:可到公安派出所现场办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结;或登陆辽宁公安app、辽宁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https://pc.zwfw.gat.ln.gov.cn/)办理。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由毕业院校统一邮寄至大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服务部(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和云巷1号),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收高校毕业生档案后,再按生源地有序转递档案。其中,我市生源,转递至区市县(先导区)档案管理部门;非我市生源,继续由市本级保管。
申请渠道:因就业、升学、入伍等需要提取档案的,可到服务窗口或通过“辽宁人社”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
到我市涉农地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支医、支教、支农和帮扶乡村振兴)的毕业生,按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试用期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作和生活补贴标准,服务期限2年。
申请渠道:市人社部门统一招募,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s://www.lnrsks.com、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dl.gov.cn。
到我市城乡基层参加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参照当地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享受基本补贴、采暖费补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服务期限2年。
申请渠道:市人社部门统一招募,请关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dl.gov.cn。
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吸纳科研助理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申请渠道:到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科研项目单位办理。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请渠道: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就业见习,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每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
申请渠道:到相应见习基地或区市县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面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组织实施3—6个月的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以上人员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渠道:访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dl.gov.cn,查询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渠道:访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dl.gov.cn,查询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
申请渠道:访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dl.gov.cn,查询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注册地为大连市的,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根据实际租赁期限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可按月折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请渠道:到经营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最高可贷款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可贷款4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申请渠道:到经营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资格审核,通过后按照经办下一环节的担保机构或银行受理要求办理。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注册地为大连市的,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后,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渠道:到经营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年期每月2500元、1200元、600元生活补贴。联系电话:0412-5536033
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在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7万元、4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联系电话:0412-5536033
非在鞍高校毕业生到鞍山地区民营企业参加面试的,给予一次性200元的面试补贴。联系电话:0412-5539184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联系电话:0412-5540859
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联系电话:0412-5536033
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15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市级:0412-2217220、铁东区:0412-5550139、铁西区:0412-7166417、立山区:0412-8772035、千山区:0412-2300025、高新区:0412-5230080、经开区:0412-8486651、海城市:0412-3308651、台安县:0412-4934616、岫岩县:0412-8781978
获批国家、省、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用人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联系电话:0412-5540859
在我市首次自主创业的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可申领1万元的首次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时间最长2年)。联系电话:0412-2238213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联系电话:0412-5536033
毕业生到我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给予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享受公务员、事业单位定向招录等待遇。联系电话:0412-5540860
毕业生到我市各县(县级市)及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的,按中小学教师标准给予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联系电话:0412-2698031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联系电话:0412-8522001
高校毕业生到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并取得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创业培训。联系电话:0412-8560028
对符合困难类型的本市普通高校的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学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联系电话:0412-5540860
针对困难毕业生建立专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优先提供岗位信息、组织培训见习和提供就业服务,确保100%就业。联系电话:0412-5539184
毕业生离校时,要及时办理档案转递、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手续,并记得查询档案转递去向。毕业生档案不能个人保管、自带转递,需要由高校按规定寄往工作单位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联系电话:0412-5532419
我市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单位: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部门:人事档案代理服务部;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联系电话:0412-5517322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
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12个月400元/人;为见习人员提供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我市城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1.《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9号)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
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12个月400元/人;为见习人员提供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我市城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1.《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1);
2.《见习单位开展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附件2);
3.《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附件3);
4.《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5.《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附件5);
6.《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附件6);
7.《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7);
8.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辽宁省就业创业证》(编码页、个人信息页及注明就业失业状态页即可)复印件;
9.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1.申请。企业携纸质材料至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办理。2.审核。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通过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对系统中能查询到的企业登记信息、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等,不需企业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2.补贴发放。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确认补贴金额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核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有效期内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58303019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电话:
新抚区:52313908
望花区:18841345103
东洲区:54655016
顺城区:57495021
抚顺县:57524950
清原县:53023007
新宾县:55027768
沈抚示范区:56622701
小微企业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登记失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1.《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
2.《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抚人社发〔2024〕11号);
3.《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
4.《关于印发<抚顺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抚财社〔2024〕300号)
小微企业
按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1.《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2.《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
3.《毕业证书》、身份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和劳动备案名册(原件、复印件);
6.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用人单位月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1.申请。用人单位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申报(https://ggfw.lnrc.com.cn/),然后携带申请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审核公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补贴。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期满后一次性申报。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58303019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电话:
新抚区:52313908
望花区:18841345103
东洲区:54655016
顺城区:57495021
抚顺县:57524950
清原县:53023007
新宾县:55027768
沈抚示范区:56622701
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保缴费最低档标准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
2.《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
3.《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抚人社发〔2024〕11号);
4.《关于印发<抚顺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抚财社〔2024〕300号)
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缴费最低档标准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
3.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1.申请。申请人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申报(https://ggfw.lnrc.com.cn/ehrss/login/),然后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提交申请材料,由街道(乡镇)汇总,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报;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审核公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补贴。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毕业2年内随时申报。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58303019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电话:
新抚区:52313908
望花区:18841345103
东洲区:54655016
顺城区:57495021
抚顺县:57524950
清原县:53023007
新宾县:55027768
沈抚示范区:56622701
从2023年开始,为应届毕业且在溪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生,分别发放3年期每人每月2500元、1200元和600元生活补贴。(本人社〔2023〕76号)
从2023年开始,为应届毕业且在溪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溪就业创业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生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8万元、4万元和2万元。(本人社〔2023〕77号)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本溪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指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给予创业场地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提供担保贷款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首次在我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021年1月1日以后,企业全职引进或在职培养的海内外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021年1月1日以后,企业全职引进或在职培养的海内外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之日起,给予最长3年每人每月2000元的工作补贴。
2023年1月1日以后,在丹东市企业就业,且在丹首次参保或新转入丹东市参保,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费的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30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以及世界排名前100各国(境)外高校的硕士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在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23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丹东市企业就业,且在丹首次参保或新转入丹东市参保,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费的30周岁以下全日制高校应往届毕业的硕士、本科、专科生,在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硕士研究生每平方米1000元的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本科生、大专生每平方米200元的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2023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丹东市企业就业,且在丹首次参保或新转入丹东市参保,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费的30周岁以下全日制高校应往届毕业的硕士、本科、专科生,分别给予最长3年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300元的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其中,硕士、本科生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就业的,专科生在丹东规上企业、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企业就业的,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标准提高10%。
快办窗口提出申请;各县(市)区企业向属地就业每月月底前,市(中、省)直企业直接向市人社局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每月5日前,县(市)区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完成上月企业申请材料初审,汇总上报市人社局。
每月25日前,市人社局会同市社保中心、市不动产中心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比对。
每月30日前,市人社局在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市人社部门将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的社会保障卡中。
2023年以后毕业且在锦州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应届硕士和本科生。
(一)生活补贴。为2023年以后毕业且在我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应届硕士和本科生,按每月2000元、1000元、800元的标准发放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辽宁“老字号”和“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硕士按1100元、本科生按900元标准发放。省(中)直单位纳入发放范围。省委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二)居住补贴。为2023年以后毕业且在我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应届硕士和本科生,按每月700元、500元、200元的标准发放为期3年的居住补贴。省(中)直单位纳入发放范围。省委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居住补贴政策。
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锦州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推动锦州全面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锦委人才〔2023〕2号)。
锦州市政务服务网“惠企一站通”平台网址:https://zwfw.jz.gov.cn/jeesaas/f/ees/index
锦州市人社中心高级人才服务科:0416-5055161
黑山县人社中心:0416-5522440;
北镇市人社中心:0416-6076885;
凌海市人社中心:0416-8130866;
义县人社中心:0416-7716633;
古塔区人社中心:0416-3688360;
凌河区人社中心:0416-6086706;
太和区人社中心:0416-7188129;
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党群服务中心:0416-2111823;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山新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0416-3860791;
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为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金额,养老、工伤和失业三项保险的补贴金额按照企业为职工实际缴费的金额计算,医疗(生育)保险的补贴金额按照我市医疗(生育)保险单位最低缴费基数计算,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ggfw.lnrc.com.cn/ehrss/login/
锦州市人社中心高级人才服务科:0416-5055161
黑山县人社中心:0416-5522440
北镇市人社中心:0416-6076885
凌海市人社中心:0416-8122488
义县人社中心:0416-7716633
古塔区人社中心:0416-3688372
凌河区人社中心:0416-6086706
太和区人社中心:0416-7188121
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党群服务中心:0416-2111823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山新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0416-3860791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ggfw.lnrc.com.cn/ehrss/login/
黑山县人社中心:0416-5522440
北镇市人社中心:0416-6076885
凌海市人社中心:0416-8122488
义县人社中心:0416-7716633
古塔区人社中心:0416-3688372
凌河区人社中心:0416-6086706
太和区人社中心:0416-7188121
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党群服务中心:0416-2111823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山新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0416-3860791
锦州市各高校应届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就业创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实事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
一次性发放
0416-5055223
2024年11月28日(如政策有调整,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根据租赁场地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5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1.在营口地区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2.申报企业需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1)《营口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创业场地租赁证明复印件;
(5)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6)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2.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0417-2923413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0417-6670618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0417-6167047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0417-221570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0417-6957187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资质认定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要求,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属于线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特定类型申请人还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小微企业: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需要);
3.申请认定前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
4.在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可以查询下载到该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5.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主体向经营实体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格审核申请。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0417-2923413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0417-6670618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0417-6167047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0417-221570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0417-6957187
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的接收存档服务。为存档人员提供人事档案转递服务。
(1)接收服务
①由拟转入地的档案管理部门开据《人事档案调档函》(资料来源:拟转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②调入的档案应有原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转递单》和《档案目录》(资料来源:原档案管理部门)
③原档案管理部门将其人事档案及材料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至拟转入地的档案管理部门(资料来源:原档案管理部门)
(2)转递服务
①本人身份证或相关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有效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升学被各类院校录取的流动人员,需录取单位的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录取调档函(资料来源:录取单位)
③流动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转入民营企业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需出具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调档函》(资料来源: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④流动人员因工作变动考入或转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需携带用人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调档函》或单位介绍信(资料来源:考入或转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
流动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档案管理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档案管理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档案按规定进行接收、转递。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0417-2923413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0417-6670618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0417-6167047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0417-221570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0417-6957187
1.非营口市户籍,非营口市转出人员,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房屋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2017年12月28日后(之前未在我市就业或创业),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当前仍在我市就业(创业);
3.2017年12月28日后,在我市租赁住房(不包含商业、公寓等非住宅)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
博士生:800元/月、硕士生:500元/月、本科生:300元/月、大专生:200元/月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且共同租赁住房,按照就高原则,另一方减半享受。
24个月
1.身份证和与身份证户籍地址一致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申领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和社保卡复印件以及学信网打印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证明;
3.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领人本人或夫妻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备案情况登记申请表(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和房屋租赁合同;
5.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购房手续或回迁房安置手续等有效合同);
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需要格外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租房地在站前区、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的毕业生,租房补贴采取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方式进行。其他县(市)区依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每年五月和十月工作日期间,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申请办理。
3.集中受理后,每年六月和十一月由房产部门,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集中审核,审核时限各为七个工作日。
4.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房产、公安和人社部门分别在《非营口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加盖专用印章,留存相关材料归档,并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向租房地财政部门报送。
5.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租房补贴拨付县(市)区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将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
1.毕业生资格审核:
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办0417-2923809
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中心0417-4881171
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人才办公室0417-3866170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就业指导科0417-6957184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人才中心0417-7689087
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人力资源综合科0417-6167516
沿海产业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科0417-3888900
2.房屋资格审核:
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站前区、西市区、沿海)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中心0417-2877969
老边房产管理处服务分中心备案管理科0417-3872030
大石桥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房屋交易服务站0417-6916021
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鲅鱼圈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档案室)0417-6119503
盖州市房产管理处0417-7795888
1.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2017年12月28日后(之前未在我市就业或创业),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当前仍在我市就业(创业);
3.2017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市购买首套唯一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二手商品住宅房屋,且名下没有其它用途的商品房屋,可就首套商品住宅房屋申请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二手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不动产登记簿日期记载为准。
4.2024年1月1日后在我市购买一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二手商品住宅房屋,可就其中首套商品住宅房屋申请高校毕业购房补贴。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难,二手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不动产登记簿日期记载为准。
博士生:8万元
硕士生:5万元
大专及本科生:2万元
211、985、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3万元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按就高原则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
1.新建商品房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学信网打印的学历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证明(注明按照档案记载是否全日制学习及学历层次);
(3)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领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相关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6)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8)申领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
2.二手房商品房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学信网打印的学历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证明(注明按照档案记载是否全日制学习及学历层次);
(3)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领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相关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6)不动产权证书、原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买卖合同;(7)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领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
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需要格外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补贴申领人不得就下列情况的房屋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1.受赠予或继承的商品住房;
2.与直系父母、配偶之外的自然人共同出资按份共有产权的商品住房;
3.回迁房、房改房等非商品房性质的住房。
补贴申领人在联得上述情况房屋所有权以外,以个人或夫妻共同的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新建或二手商品住房,则可就新购商品住房正常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由房产、人社和财政部门采取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方式。每年五月和十月集中受理,六月和十一月集中审核、发放。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受理时间、方式
每年五月和十月,房产和人社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受理,申领人可在工作日内到房产部门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发放时限
集中受理后,每年六月和十一月县(市)区房产和人社部门审核,审核时限各为七个工作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房产和人社部门分别在《营口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加盖专用印章,留存相关申请材料归档,并由人社部门向购房地财政局报送。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拨付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据实一次性发放。
1.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申请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退还购房补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申请表。
2.受理、审核和返还时间、方式及时限参照购房补贴申请程序执行。
3.解除房屋五年内禁止交易限制
购房大学生向人社部门申请并返还购房补贴资金后,人社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并报送房产部门,由房产部门盖章后即可解除房屋五年内禁止交易限制。
(一)购房人不可兼得政府部门发放的人才引进类其他购房补贴,已办理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二)本办法自2024年7月11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营住建发〔2021〕286号)废止。
(四)本办法废止后,未向房产和人社部门提出购房补贴申请的视为自动效弃,不予补办。
1.毕业生资格审核:
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办0417-2923809
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中心0417-4881171
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人才办公室0417-3866170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就业指导科0417-6957184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人才中心0417-7689087
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人力资源综合科0417-6167516
沿海产业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科0417-3888900
2.房屋资格审核:
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站前区、西市区、沿海)监督指导科0417-2877968
老边区房产管理处服务分中心备案管理科0417-3872030
大石桥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房屋交易服务站0417-6916021
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鲅鱼圈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档案室)0417-6119503
盖州市房产管理处0417-7795888
离校2年内未就业,且在我市以灵活就业方式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自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不超过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
(一)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五)外地户籍毕业生另需提供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毕业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0日内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外地户籍毕业生到常住地)进行申请,填写《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二)申报后每年6月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三)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补贴审核认定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发放至毕业生本人银行卡账户。
站前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楼大厅12号窗口0417-2923102
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中心0417-4881171
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人事管理办公室0417-3922363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就业指导科0417-6957184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人才中心0417-7689087
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人力资源综合科0417-6167513
学籍地在我市辖区,毕业学年(毕业前1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烈士子女、特困人员、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及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1200元/人
1.《营口市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
2.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籍证明原件(可由学校统一出具汇总表);
4.毕业生本人营口银行银行卡复印件;
5.相应困难证明材料:
(1)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民政部门颁发并正在领取保障金的《低保证》复印件(需当年年审或近期领取记录);
(2)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提供零就业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本人信息截图等;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5)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6)残疾毕业生,提供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7)烈士子女毕业生,提供证明材料;
(8)孤儿毕业生,提供孤儿证。
1.各相关院校对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毕业生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为5天。
2.公示期结束后,各院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汇总,填写《营口市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3.将所有材料一并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大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8号203房间)审核。
4.审核全部完成后补贴资金将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大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0417-2857011
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
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和参保缴费,与录用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薪酬。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照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三)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六)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一)每年1月和7月,用人单位持以上材料向社会保险缴费所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拨付给用人单位。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大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0417-2857011
站前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楼大厅12号窗口0417-2923102
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中心0417-4881171
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人事管理办公室0417-3922363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就业指导科0417-6957184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人才中心0417-7689087
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人力资源综合科0417-6167513
统招普通全日制毕业的博士毕业生、硕士研究生、2017年以前“985工程”“211工程”的本科毕业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的本科生。
自2017年12月28日起,我市企业(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营口市辖区)新增就业人员,现仍在我市工作,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博士生:2000元/月、硕士生:1000元/月、“985”“211”“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800元/月
24个月
1.就业登记花名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信网打印的毕业生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4.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5.单位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1.每月20-25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工作单位纳税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生活补贴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2.经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年1月、7月持社保缴费凭证和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到资格认定部门填写《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3.资格认定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4.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资格认定部门,由资格认定部门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中。
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办0417-2923809
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革科18641796099
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人事管理办公室0417-3922363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就业人才失业与劳动监察科0417-6957221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人才中心0417-7689087
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人力资源综合科0417-6167513
沿海产业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科0417-3888900
自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17-6655232
8.温馨提示
欢迎关注使用“营就业”微信小程序
•全职引进破解我市产业发展“瓶颈”、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创新创业团队,奖励标准最高30万元;
•柔性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求的科技创新团队,奖励标准最高20万元。
•全职引进的省级、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最高10万元;
•柔性引进且服务成效显著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最高5万元。
成功引进省级、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万元奖励。
全职引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的企业,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补贴最长发放3年。
•生活补贴:博士1000元/月、硕士800元/月、本科400元/月,由企业和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全职引进,最长发放3年,“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发放标准提高10%;
•租房补贴:博士1200元/月、硕士800元/月、本科500元/月,由企业和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在阜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最长发放3年;
•购房补贴:博士购房款30%、硕士购房款20%、本科购房款10%,由企业和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在阜自主购买唯一住宅商品房,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校非应届硕士、博士,同等享受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1)政策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
(2)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财社〔2024〕214号)
(1)政策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2)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财社〔2024〕214号)
(1)政策对象: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2)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孤儿等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3)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财社〔2024〕214号)
(1)政策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2)政策内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3)文件依据:《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4〕209号)《关于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5〕12号)
(1)政策对象:符合认定条件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2)政策内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根据实际租赁期限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财社〔2024〕214号)
(1)政策对象:高校毕业生
(2)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财社〔2024〕214号)
(1)政策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员、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3)财政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就业主要业务经办规程(1.0)版的通知(辽人社规〔2024〕2号)
(1)政策对象: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
(2)政策内容: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3)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财社〔2024〕214号)
毕业5年内,2024年7月1日以后首次回盘来盘工作,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出国、出境留学并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及“双一流”高校〔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文件为准〕取得全日制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回盘来盘工作时间以首次在盘缴纳社会保险日期为准(博士如未在盘缴纳社会保险,以首次在盘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回(来)盘锦就业创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的;
(2)本科、硕士毕业生在盘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且申报时在本单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博士毕业生按照省相关政策规定,可自由选择参保地。
本政策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法院、检察院以外各类人才。
线下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盘锦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国大陆以外的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有二维码,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
(5)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需有二维码,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
(6)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盘锦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报表》可登录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的盘锦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下载。
(1)线上申报:登录“五色盘锦”人才服务卡微信小程序申报。
(2)线下申报:由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在申报时间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或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公示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3)申报时间:在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即可申报,申报期不得超过自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起12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3000元;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1500元;“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800元。
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在补贴期限内,因劳动合同终止等原因迁出盘锦市的,自变更之日起停发补贴。已领取生活补贴人员在补贴期限内因在盘锦域内工作变动的,可继续享受生活补贴;在企业社会保险中断期间不享受补贴。
•驻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且在本地区纳税的用人单位职工:向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申报,联系电话0427-3400066;
•驻盘锦高新技术开发区且在本地区纳税的用人单位职工:向盘锦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创新部申报,联系电话0427-2875266;
•其它用人单位职工:向缴纳社保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报,联系电话:市本级0427-2834656、盘山县0427-5586088、双台子区0427-2361353、兴隆台区0427-2860220、大洼区0427-3530691。
毕业5年之内,回盘来盘就业创业的“双一流”高校(学科)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校研究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2024年7月1日之后来我市就业创业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此条件适用2025年申报);
(2)本科及硕士毕业生要在我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申报时在该单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3)在读期间(最高学历)曾接受过助学贷款资助。
(1)《盘锦市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补贴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国大陆以外的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有二维码,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
(5)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需有二维码,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
(6)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盘锦市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补贴申报表》可登录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的盘锦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下载。
由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在申报时间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或经济开发区申报。
助学贷款报销最高额度为2.4万元,不足2.4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分三年兑现。
与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受理部门一致,联系电话相同。
从省外新引进且在盘锦市无自有住房的“兴辽英才”等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2024年7月1日后,从省外新引进且在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的国家级人才、“兴辽英才”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2)来盘工作一年内,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兴辽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
来盘工作时间以首次在盘缴纳社会保险日期为准;博士如未在盘缴纳社会保险,以首次在盘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
(1)《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
(3)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
(4)国家级人才、“兴辽英才”等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可登录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的盘锦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下载。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出申请,市人社部门负责受理,会同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提供精装修周转住房和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安居补贴。支持省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盘自购住房,给予50万元的首套购房补贴,已发放的安居补贴额度从中扣除。
盘锦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27-2834656。
(1)享受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申请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按实际缴费的6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4)办理要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外地户籍毕业生另需提供居住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学历证明、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等。
(5)申领办法: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社保补贴申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县(市)区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保补贴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发放。
(6)咨询电话:铁岭县024-74896665、开原市024-73610151、昌图县024-75812003、西丰县024-77814809、调兵山市024-76882236、银州区024-72888813、清河区024-72186039、经开区024-72692720、铁岭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024-72680070、铁岭市人力资源中心大学生服务科024-72688555
(1)享受对象:我市域内高校困难毕业生。
(2)申请条件: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孤儿(含实事无人抚养儿童)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符合以上条件可以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1200元/人。
(4)办理要件: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院校开具的毕业生资格证明复印件、学校、本人承诺书(证明材料真实性)、毕业生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类证明材料、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借记卡银行账户复印件、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申请表等。
(5)申领办法:困难学生本人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学校端辽宁政务服务网初审通过--铁岭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大学生服务科)中心端复审通过--请款补贴发放。
(6)咨询电话:铁岭市人力中心大学生服务科024-72688555
(1)享受对象:农民个人(包括: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在我市农业县区(农业县区名单以最新版《辽宁统计年鉴》为准)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而申请的贷款。
(2)政策内容:用于在农业县区从事农林牧渔规模化生产,农业结构调整新发展的规模化高效经济作物,支持方向包括:畜禽水产养殖、设施水果(包括大樱桃、蓝莓、草莓等)、设施蔬菜、设施花卉、中药材、葡萄、苹果、梨、西甜瓜、食用菌生产及林特产业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且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和担保机构对于贷款用途的相关规定,严禁对从事国家禁止和银行禁入的行业的借款人发放涉农创业担保贷款。
(3)申请条件:①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②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③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④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⑤借款人应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一年以上)以上;⑥主要经营场所和常住地址在经办银行规定的有效经营地域范围内。
(4)申领办法:①贷款工作流程:借款人依规定向农业农村部门或林草部门申请贷款,农业农村部门或林草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担保机构对具有合格反担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尽职调查后的贷款申请进行担保,经办银行审核放款;②贴息工作流程:经办银行按季度填写《申请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汇总(明细)表》,并附其省级分行的复核意见、以及每笔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批表,提交县(区)金融局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统计财政部门复核,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5)咨询电话:铁岭县024-78833648、开原市13704101799、昌图县024-75801339、西丰县024-77842400、调兵山市024-76865986、清河区024-72180128、铁岭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农经服务科024-79860535
(1)享受对象: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2)申请条件:在铁岭地区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3)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6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办理要件:《铁岭市创业场地补贴申领表》;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房屋所属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经营场所房屋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创业经营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类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第二年领取补贴时需重新申报材料。
(5)申领办法: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级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6)咨询电话:铁岭县024-74852092、开原市024-73668788、昌图县024-75812077、西丰县024-77814807、调兵山市024-76875318、银州区024-72888803、清河区024-72186039、经开区024-72697567、铁岭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024-72680070、铁岭市人力中心创业服务科024-76215710
(1)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
(2)申请条件:首次在我市域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3)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符合以上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是3000元/人。
(4)办理要件:申请补贴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有效资料等。
(5)申领办法: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提供相关申请要件,经受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发放。
(6)咨询电话:铁岭县024-74896665、开原市024-73610151、昌图县024-75812003、西丰县024-74896665、调兵山市024-76882236、银州区024-72888813、清河区024-72186039、经开区024-72692720、铁岭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024-72680070、铁岭市人力中心大学生服务科024-72688555
(1)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
(2)申请条件:符合创业孵化基地入孵要求并通过创业孵化基地入孵评估的,有创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
(3)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
(4)申领办法: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及创业孵化基地要求提供的其他入孵材料,向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申请。
(5)咨询电话:铁岭县024-79860783、开原市024-73668788、昌图县024-75812003、西丰县024-77814802、调兵山市024-76862350、银州区024-72888813、清河区18741009959、经开区024-72697567、铁岭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024-72680070、铁岭市人力中心创业服务科024-76215710
(1)享受对象:毕业离校3年内未就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及2025届、2026届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均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
(2)申请条件:定点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证书。
(3)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对参加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面向本校毕业学年毕业生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为500元。
(4)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登记表》等。
(5)申领办法: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培训机构报名,选定培训专业。培训机构统一将学员名单报送至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通过对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等方式,核实学员就业失业状态。开班前,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到培训机构现场审核学员材料,包括身份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打印签字的《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学员登记表》。审核通过后,学员在规定的时间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6)咨询电话:铁岭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24-74849807、铁岭市人力中心职业培训服务科024-76215737、辽宁工程职业学院郭老师024-74602647、铁岭市卫生职业学院马老师024-7221617113194108827
(1)享受对象:①防止返贫监测对象;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③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④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⑤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⑥就业困难人员。
(2)申请条件:对上述人员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
(3)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照铁岭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目录执行。
(4)办理要件:①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开班前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开班申请报备表、学员花名册、学员登记表、培训计划等备案材料,经同意后,开展培训;②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完成全部培训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不少于10次培训视频资料等材料申请培训补贴。
(5)申领办法: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办理。
(6)咨询电话:铁岭县15141076563、开原市024-73668788、昌图县024-75806699、西丰县024-77814808、调兵山市024-76862306、银州区024-72888803、清河区024-72177054、经开区024-72697567、铁岭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24-74849807、铁岭市人力中心职业培训服务科024-76215737
(1)享受对象:①防止返贫监测对象;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③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④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⑤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⑥就业困难人员等人社部门遴选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
(2)申请条件:对上述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3)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按照创业引导培训500元/人、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
(4)办理要件:培训机构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培训学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培训学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创业培训经费补贴花名册、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培训主体须留存的培训视频资料等材料。
(5)申领办法: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办理。
(6)咨询电话:铁岭县15141076563、开原市024-73668788、昌图县024-75806699、西丰县024-77814808、调兵山市024-76862306、银州区024-72888803、清河区024-72177054、经开区024-72697567、铁岭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24-74849807、铁岭市人力中心职业培训服务科024-76215737
(1)享受对象:我市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能源、原材料等领域的重点企业。
(2)申请条件:①2022年11月1日(含)以后,企业与高层次人才(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拥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②2022年11月1日(含)以后,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保关系由外市转入我市);③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
(3)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年支付人才薪酬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4)办理要件:《申请表》、年支付人才薪酬凭证、博士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或职称证复印件。
(5)申领办法: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办理。
(6)咨询电话:铁岭县024-78833357、开原市024-79687110、昌图县024-75812003、西丰县024-77814608、调兵山市024-76874667、银州区024-72888812、清河区024-72115126、经开区024-72691965、铁岭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024-74844013、铁岭市人力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科024-72688666
(1)享受对象:①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引进的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专科毕业生;省委选调生;②我市生产加工型企业。
(2)申请条件: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2023年1月1日(含)以后,企事业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两年内;2023年1月1日(含)以后,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保关系由外市转入我市);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②企业用工补助: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我市生产加工型企业招聘产业工人(年龄不超过30周岁),企业与产业工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为生产加工型企业招聘产业工人);产业工人在我市首次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保关系由外市转入我市);产业工人在我市企业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安居保障补贴的,不再享受企业用工补助。
(3)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①博士2万元/年、硕士和“双一流”本科生1万元/年、本科生2000元/年、大专生1000元/年,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为3年;②按照企业新入职产业工人数量,补助标准1000元/年/人,补助期限3年。
(4)办理要件: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②企业用工补助:《申请表》、产业工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领办法: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办理。
(6)咨询电话:铁岭县024-78833357、开原市024-79687110、昌图县024-75812003、西丰县024-77814608、调兵山市024-76874667、银州区024-72888812、清河区024-72115126、经开区024-72691965、铁岭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024-74844013、铁岭市人力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科024—72688666
(1)享受对象: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引进的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专科毕业生。
(2)申请条件:①住房补贴:2023年1月1日(含)以后,企事业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两年内;2023年1月1日(含)以后,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保关系由外市转入我市);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②购房补助:2023年1月1日(含)以后,企事业单位与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须为毕业两年内;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保关系由外市转入我市);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并需履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约定、5年内不能处置产权。
(3)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①住房补贴:博士5000元/年、硕士和“双一流”本科生2000元/年、本科生1000元/年、大专生500元/年,提供3年免租人才公寓或发放保障期为36个月的住房补贴;②购房补助: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分别给予一次性7万元、5万元和3万元购房补助。
(4)办理要件:①住房补贴:《申请表》、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本市无住房承诺书;②购房补助:《申请表》、《承诺书》、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购房证明。
(5)申领办法: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办理。
(6)咨询电话:铁岭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024-74844013、铁岭市人力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科024-72688666
(1)享受对象:企业。
(2)申请条件: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3)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4)办理要件:《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认定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银行账户;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相关保险缴纳证明等(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的信息可不提供相关材料)。
(5)申领办法: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办理。
(6)咨询电话:铁岭县024-79860771、开原市024-73627007、昌图县024-75824405、西丰县024-77814803、调兵山市024-76862350、银州区024-72888813、清河区13500406428、经开区024-72692720、铁岭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024-72680070、铁岭市人力中心大学生服务科024-72688555
(1)享受对象:小微企业。
(2)申请条件: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办理要件: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被吸纳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被吸纳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被吸纳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等。
(5)申领办法: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办理。
(6)咨询电话:铁岭县024-74896665、开原市024-73610151、昌图县024-75812003、西丰县024-74896665、调兵山市024-76882236、银州区024-72888813、清河区024-72186039、经开区024-72692720、铁岭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024-72680070、铁岭市人力中心大学生服务科024-72688555
(1)享受对象:①社会类见习: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个体工商户;②院校类见习:开展就业见习的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
(2)申请条件:①社会类见习: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②院校类见习:见习单位吸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
(3)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①社会类见习: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②院校类见习: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和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4)办理要件:《补助资金申请表》、就业见习花名册、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见习结束认定表、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或有效凭证、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实现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支出明细等。
(5)申领办法: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办理。
(6)咨询电话:铁岭县024-74896665、开原市024-73610151、昌图县024-75812003、西丰县024-77814804、调兵山市024-76882236、银州区024-72888813、清河区024-72186039、经开区024-72692720、铁岭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024-72680070、铁岭市人力中心大学生服务科024-72688555
(1)享受对象:依法与我市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新招用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转岗1年以内,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岗位员工。
(2)申请条件:学徒培训期满,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规定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4)办理要件:①企业开展培训前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培训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②企业完成全部培训后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徒花名册、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完成培训任务学徒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材料申领培训补贴。
(5)申领办法: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办理。
(6)咨询电话:铁岭县15141076563、开原市024-73668788、昌图县024-75806699、西丰县024-77814808、调兵山市024-76862306、银州区024-72888803、清河区024-72177054、经开区024-72697567、铁岭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24-74849807、铁岭市人力中心培训服务科024-76215737
(1)享受对象:面向企业生产一线技能岗位工作、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具备申报评定技师、高级技师条件的在职职工开展技师培训。
(2)申请条件:培训期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企业组织培训的补贴资金直补企业,由企业统一组织申领;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化培训的补贴资金给予个人,由技师培训机构统一代为申领,直接拨付职工本人。
(3)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照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经培训取得其他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按照3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4)办理要件:培训前须将培训申请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企业组织培训的须提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等情况,技师培训机构组织的须提交培训协议。技师培训结束后,凭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领补贴。
(5)申领办法: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办理。
(6)咨询电话:铁岭县15141076563、开原市024-73668788、昌图县024-75806699、西丰县024-77814808、调兵山市024-76862306、银州区024-72888803、清河区024-72177054、经开区024-72697567、铁岭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24-74849807、铁岭市人力中心培训科024-76215737
铁岭市人力资源市场:周二、周四8:30—11:30;
铁岭县人力资源市场:周三、周五8:30—11:30;
其它各县(市)区招聘会时间:请关注“乐业铁岭”微信公众号。
从2023年开始,为应届毕业且在朝企业(不含中(省)直企业)和科研院所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硕士和本科生发放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24000元/年,硕士10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其中博士不受是否为应届毕业生限制,企事业单位新引进或新培养均可享受。省委选调生享受相应层次的补贴政策。
从2023年开始,为应届毕业且在朝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硕士和本科生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用于在朝阳市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30000元,硕士及本科生10000元,其中博士不受是否为应届毕业生限制。
提高贷款额度,个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提高到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提高到40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性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
开展创业培训行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每人创业引导培训500元、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朝阳市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租赁场地首次在朝阳地区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每月4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见习岗位。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落实就业见习补贴。非院校类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
用人单位与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朝阳市内高校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孤儿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小微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2024届至2026届毕业学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参加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期限为3至6个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至2000元/人月,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至1500元/人月。高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人月。
支持国家部委举办的“中国创翼”、“互联网+”、“创青春”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朝落地,对发展前景好、牵动力强的创新创业项目“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辽宁赛区)、“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活动,支持获奖项目成果转化,营造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在全面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基础上,简化高校毕业生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落户办理流程。对新毕业的高校毕业生,选择在朝阳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将户口落在沈阳市或大连市,同等享受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等政策。
从2023年开始,不再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将其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要件。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推行体检结果互认便利措施,对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体检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重检或复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朝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421-2914580
我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补贴对象:我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
保险补贴标准按照100元/人月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符合条件毕业生到常住地社区申请,由社区和街道复审合格后汇总报送县(市)区人社部门。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公示7天,按照程序将补贴资金需求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的社保卡。
(1)身份证、毕业证书、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辽宁省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首页和就业登记页复印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葫政办发〔2022〕32号)、《关于做好就业创业相关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葫人社发〔2018〕54号)。
兴城市0429-5889025、绥中县0429-69990140429-69990120429-6999019、建昌县0429-3608335、连山区0429-2216816、龙港区0429-3051027、南票区0429-4195001、葫芦岛市0429-3159706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我市辖区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1)补贴对象:我市辖区内高校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毕业学年毕业生。
(2)补贴条件:经县区级及以上低保、孤儿、残疾、扶贫等相关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家庭中的毕业学年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学年毕业生。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我市辖区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200元的求职补贴。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到所在学校申请求职补贴,学校将进行初审过的材料统一报送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后公示7天,将补贴资金需求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学校,由学校拨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1)毕业生符合补贴条件的佐证材料;
(2)学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葫政办发〔2022〕3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葫人社发〔2019〕40号)。
与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咨询电话一致。
我市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给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分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
(1)补贴对象:见习单位(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
(2)补贴条件:见习单位给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且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在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不超过4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财政全额补贴。
(1)用人单位开展见习前需到经营所属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见习岗位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2)见习期满后,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3)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县(市)区人社部门将见习补贴信息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需求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的银行账户。
(1)《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3)《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4)《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5)《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6)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辽宁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7)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9〕40号)、《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葫人社发〔2019〕26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辽宁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22号)。
与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咨询电话一致。
对来示范区就业创业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购房补贴。
对在示范区内无自有住房,在示范区暂住或居住的博士、硕士生、本科毕业生和技师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符合相关条件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1000元、1200元和6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36个月的房租补贴。
示范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可享受2000元/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6个月。
示范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可享受2000元/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6个月。符合相关条件的全职在示范区工作人才、柔性引进在示范区工作人才;分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5个层次。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企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吸纳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12个月400元/人;为见习人员提供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市城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符合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沈抚示范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在初创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享受低额或零房租入驻;免费享受办公和生产经营场地,免费享受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基础设施;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省、示范区为扶持创业者所制定的一系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信息咨询、投融资、产品洽谈、成果转化、代理服务、项目申报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成为创业带头人的,可享受扶持创业带头人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6000元/年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人才政策咨询电话:13704051567;
就业政策咨询电话:024-56622701;
创业政策咨询电话:024-56622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