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德育综合素质评定、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有下列情况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的,根据相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延长期限。
(一)应征入伍;
(二)特殊疾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相关证明);
(三)其他特殊情况。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由招生就业指导处组织复查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由招生就业指导处组织复查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由招生就业指导处组织复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由医务室组织复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由教务处组织复查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校验手续后,予以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依据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口试、操作或其中两者、三者的综合评定;考查成绩由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提出问题、思考问题情况及平时各种方式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期末考试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为40%,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为60%;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考查成绩不允许以一次期末考试代替。
第十六条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为:“优”折算为90-100分、“良”为80-89分、“中”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59分(含59分)以下。
第十七条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由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各存档一份。成绩单上任何修改必须有任课教师签字,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要求核查成绩,需要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组织工作人员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参加核查过程。核查工作经学院院长、教务处长批准,由教研室主任会同教务干事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要求更改成绩,需要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教务处长批准,由教研室主任会同教务干事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二十条学生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及鉴定,要以《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德育综合素质评定实施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当重修。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考核,必须首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实习(实验)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在本学期实习(实验)课时三分之一;
(三)该门课程全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并于考核前将取消考核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两份)报学院院长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并由各学院向学生公示。
第二十三条考试期间除学校原因外原则上不批准缓考。确因以下原因:
(一)因病重(住院等)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二)因公外出(如大学生运动会等)不能参加正常考核。
经学院院长严格审查并同意后,报教务处经主管处长审批,批准方可缓考,考试时间由教务处安排。
(三)未办理缓考手续或办理缓考手续未批准,而不按时参加考试视为旷考,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二十四条考试违纪、作弊按《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专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教务处审核,依据相关规定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依据创新创业相关规定,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根据《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德育综合素质评定实施办法》,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实施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违背学术诚信的,经学校认定,限制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节重修、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首修和重修)有四门以下(含四门),在接续的两学期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重修。超过“接续的两个学期”时限,或在该时限内无法安排重修的实践课程,一律在毕业学年重修。
第三十三条学制为三年制学生,包括首修和重修课程在内,从第二学期开始至最后一个学期学生考试、考查课程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含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予以留(降)级。学制为五年制学生,包括首修和重修课程在内,从第二学期开始至最后一个学期学生考试、考查课程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不及格(含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予以留级。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按结业处理;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达到降级者不作降级处理,但必须全部参加第一次重修(如不参加重修作不及格处理),一次重修后不及格科目和第二学期不及格科目达到留(降)级条件者作降级处理;最后一个学期达到留(降)级条件者作结业处理;留(降)级后的学生,所有二次重修不及格的科目继续执行重修。
第三十四条重修课程的教学,利用业余时间采用阶段性集中辅导方式进行。重修课程的考试试卷管理和成绩记载方法与正常考试完全相同。重修次数、每次重修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依据《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德育综合素质评定实施法》组织实施。学生上学期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不及格,可继续下一学期的学习;学生学年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不及格,可作留级处理。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详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详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研究,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第四十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需出具学校所在地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
第六节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留级达到四次,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七年)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入学前有违法行为,入学后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包括缓期执行)的;
(七)入学后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虽未进行依法惩处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分为两种:自动退学和勒令退学。本人申请退学的属于自动退学,其他情形属于勒令退学。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直接送交本人有困难的,可将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也可以邮寄的方式送交,学生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校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交。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学校办理退学的相关手续及事宜。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七节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经学校批准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依据《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学生依法参与学校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学生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详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宿舍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十七条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认真出操、努力增强自己的体魄。
第五十八条遵守就餐秩序、珍惜粮食,保持餐厅卫生,做到文明就餐。
第五十九条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加强公物保管,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六十条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搞好自修、上好课;病事假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六十一条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教职工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六十二条加强道德修养,养成文明习惯,举止端庄、仪表大方、服装整洁、谈吐文雅。
第六十三条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增强文明修身意识,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提升大学生文明素养。
第六十五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聚众喧哗、不得在校园内吸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六条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六十七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据《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九条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详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事宜详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要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二条学生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奖励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德育、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四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具体事宜详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办法》及《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政府)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节处分
第七十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详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七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详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委员会章程》。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如与教育部和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照教育部和省、市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评优评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学生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以及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品或奖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奖励种类
(一)先进集体
1.三好班级
2.文明寝室
3.规范化教室
(二)先进个人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三好班级的评选条件
1.辅导员责任心强,能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要求认真开展班级工作。
2.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
3.班级学生积极进取,集体荣誉感强,班级风气正,在校、学院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起到表率带头作用。
4.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风良好,学习总成绩在学院专业排名位居前列。
5.在学校及学院日常工作中,如班级教室和寝室卫生、晚自习、早间操、文明礼仪、文明宿舍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6.班级所在教室被评为“规范化教室”或班级学生所在寝室被评为 “文明寝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三好班级的评选。
1.辅导员连续两个学期的考核排名均在后20%的,所带班级不能参评三好班级。
2.班级学生多次违反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登记在案三次以上的。
3.班级学年受处分学生达到2人或有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班级学生在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中存在不听从安排、不服从管理等情况的。
5.班级学生学年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在学院排名后1/3的。
6.班级学生学年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有不及格者。
7.班级工作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第七条 规范化教室和文明寝室评选
详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规范化教室评比办法》、《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寝室评比办法》。
第八条 先进集体评选比例
1.三好班级评选比例占学院班级总数的20%。
2.规范化教室和文明寝室评选比例根据实际数量确定。
第四章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要求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专业。
2.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要求自己,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乐于助人,在各项活动中均能起到表率作用。
(二)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2.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在班级前30%,基本功扎实,专业技能考核合格。
(三)身体好
1.积极锻炼身体,有良好的生活习惯,体育课成绩优良。
2.认真上好早、间操,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三好学生
1. 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含通报批评)或违反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的。
2.学年内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
3.学年内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平均分低于90分的。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专业。
2.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爱劳动、诚实守纪、乐于助人。
3.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4.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工作方法,在日常工作和各种活动中能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严于律已,乐于助人,工作成绩突出。
5.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1.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含通报批评)或违反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的。
2.学年内学习成绩不及格科目超过两科的(补考后及格)。
3.学年内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平均分低于90分的。
4.不能主动高效完成校、学院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的。
5.所在寝室表现较差,被学校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曾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学金或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2.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各项活动,曾获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
3.无违反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行为,无违纪行为。
4.在同学中威信较高,学生评价良好。
5.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先进个人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占所在学院总人数的6%。
2.优秀学生干部:占所在学院总人数的3%,三好班级增加1人;校学生会干部根据工作情况,表现十分优秀的,可由学校单列确定名额。
3.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在市级以上重大比赛中获奖等)的学生,可适当降低评审条件,直接推荐为三好学生或优秀毕业生。
4.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总数的5%。
第五章评选时间和时限
第十五条 三好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上旬;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为每年6月中旬
第十六条 三好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评选时限为一学年。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时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六章 评选流程、权限及要求
第十七条 三好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各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学院评选后报学校,经学校审核后,最终确定评选结果。
第十八条 规范化教室和文明寝室由学校统一评选。
第十九条 需要提供的参评材料
1.以学院为单位的三好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2.三好班级。以学院为单位的班级总成绩、班级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总成绩排名情况。
3.三好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个人学习成绩、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的排名情况;以专业为单位的学生个人学习成绩排名;学生个人所获奖项佐证材料。
4.优秀学生干部。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个人学习成绩排名、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工作成效及所获奖项佐证材料。
5.优秀毕业生。学生曾获奖项的佐证材料。
6.学生获奖材料需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影像资料,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公示信息。
7.审核材料由参评学院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学生处,学校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全面审核。
第二十条 三好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名单经学校审核确定后,由学校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第二十一条 评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现象的,将取消集体或个人的参评资格,集体或个人两年内不能评先评优,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
第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影响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或学院报告,如实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未造成影响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5.在违纪事件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诽谤、侮辱、诬陷或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4.制造障碍,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妨碍取证的。
5.违纪造成他人损失或伤害,不主动赔偿他人损失或承担相关费用的。
6.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受处分的。
7.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第九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造成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违纪学生应依据相关规定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等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较大或形成舆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以上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认定为校园欺凌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恶意排斥、孤立、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身心安全,较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进入教室(寝室)等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教室(寝室)等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参与打架且动手打人)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持棍棒或器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或各类器具等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其他方式参与或挑起打架事件)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勾结、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招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提供刀、匕首或其他各类管制器具等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九)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或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乱写、乱画各类非法文字、图像,传播、复制、贩卖各类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有损大学生形象及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从教育管理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建筑物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在墙上蹬踹脚印、用脚大力踹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故意损坏或污损学校馆藏图书、资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使用音响器材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酗酒或酗酒后寻衅滋事,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卖淫、嫖娼或引诱、介绍、胁迫卖淫、嫖娼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影响校园学习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等,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等煽动扰乱校园秩序,或以焚烧、摔砸物品、起哄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给予警告处分,为首或幕后操纵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寝室、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进行网络直播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在教室或寝室打麻将的,为他人打麻将提供场所或工具的,为打麻将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在教室(寝室)等场所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同学之间交往举止不文雅,有过分亲密行为,不服从教育管理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违反学校住宿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不服从管理或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夜不归宿(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未经学校批准,在寝室留宿校外人员或非本寝室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犯罪嫌疑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非工作需要,进入异性宿舍或将异性带入宿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6.学校晚间查宿后,到他人床位就寝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有违反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旷课学时未达到纪律处分前,应在学院内进行通报批评,需要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从警告处分开始,不得累计学时越级处分;经处分教育后,没有悔改继续旷课的,可依规定逐级加重处分。
1.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4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3-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48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6—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10—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112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14天(含1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一学期旷课时数累计达到所修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1—5款给予处分外,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二)在教学或实习期间,不听从指导教师指导和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干部开展教育管理工作过程中使用侮辱、挑衅性语言或肢体语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卫生(疫情防控)或重大事件(地震、特大暴雨)等特殊管理时期不履行大学生责任和义务,不遵守学校相关要求或有其它影响学校相关工作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及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在宿舍存放或使用各类大功率用电器(功率在300瓦以上)、电热器具(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等)、能产生明火的器具(酒精炉、煤气炉等)或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公共场合内吸烟,经教育不能认识错误且认错态度较差者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在校园或宿舍内焚烧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损毁消火栓、消防逃生门、消防逃生窗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或堵塞消防通道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无火情情况下,故意触发报警装置或谎报火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寝室内存放各类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物品,如有毒化学品、强酸(碱)类物品、放射性物品、致癌性物品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各类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武士刀等)、仿真枪、电棍等,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在寝室内不遵守安全用电规范,不遵守“人走断电”要求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私自改动、破坏学校电器、网络装备等,或私自改动、牵拉、破坏学校电源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学生就寝后,通过跳墙、跳窗或破坏寝室大门等方式外出宿舍楼及校园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宿舍内从事商品经营类活动,或其他有偿服务等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非法APP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网络上编造或传播虚假、不良信息或从事各类危害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利用互联网或各类移动通讯网络等从事各类传销、诈骗、赌博、非法主播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1.偷窃数额较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偷窃手机、电脑等较贵重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寝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以学校、学院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私刻或盗用学校有关部门公章,伪造证件,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冒领、隐匿、毁弃、私拆或破坏他人邮件(单)、包裹(单)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利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骚扰、恐吓、威胁、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用手机、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拍、偷录、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将偷拍偷录的各类照片、音视频等进行传播、散布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有性骚扰、猥亵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利用硫酸或烧碱等化学物品、热水等伤害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骗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办理银行卡或信用卡等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弄虚作假,存在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涂改各类学生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各类学生证件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通过造假、伪造、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骗取学校助学金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明、证书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考试中违纪、作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考试过程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偷窃考题等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将各类学生身份证件转借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拾捡他人银行卡或校园卡等予以消费或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从事各类校园贷、网贷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恶意拨打各类特种紧急电话、学校急用值班电话或用电话软件恶意攻击学校工作人员电话等,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本处分办法未涉及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
1.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并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2.学校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查出的学生违纪行为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各学院按照权限和程序处理。
3.对影响恶劣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各学院报学校研究后按照处分权限和程序处理。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申诉期满且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情况下,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按要求注销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处分意见应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学生处处务会议。辅导员、学院书记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长签署意见;留校参看及以上处分按照处分权限由学生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开学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决定。由学生本人或工作人员填写《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三份),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并附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等。
3.实施处分后,由学校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三份)送达学院,由学院安排辅导员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送达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到场,互为见证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留存、一份交学生处备案。
4.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三份)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如果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的,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留置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一份交由学生所在学院留存,一份由学生处留存,并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实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已送达。
5.送达时受处分学生已经离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邮件签收日期为准,若无回执,以邮寄之日起后延15日即视为送达。
6.受处分学生确实难于联系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或学工系统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由本人向校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由校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复查结论须报校长办公会,详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自处分或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期限与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处分解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处分期满或有重大突出成就。
2.受处分学生确实在各方面均有较大或明显的转变和进步,态度端正,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
3.处分期间没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分解除程序
1.受处分学生提出纸质申请。
2.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学生在班级召开会议,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各学院结合学生在处分期内的综合表现、民主评议情况,形成纸质文件报学生处。
3.经学生处讨论,学生处长签署意见后,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并在学生处存档备份。
4.学生处分即使解除,仍会存档备份。
第四十条 毕业年级学生受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历史记载,学校做完整备案留存。《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及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版)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规范对我校学生成绩考核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核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考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有关考试试题、试卷等行为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和替考者;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考试违纪,该科考试成绩视为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考核机会。
考生作弊,该科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考生有第二条第(一)、(二)、(三)、(六)、(七)、(八)款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考生有第二条(四)、(五)、(九)款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而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事件的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处室的负责人员、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校教务处是学生因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学业留(降)级等受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校学生处是学生因纪律处分、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决定、不予毕业、暂缓毕业、结业、肄业等受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七条工作职责:
(一)接受学生提出的申诉请求;
(二)组织人员调查取证;
(三)审理申诉案件;
(四)下达复查决定书;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下列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纪律处分;
(三)对学生本人做出的退学决定;
(四)对学生本人做出的留(降)级决定;
(五)对学生本人做出的不予毕业、暂缓毕业、结业、肄业等决定。
第九条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不属于本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来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学校未做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超过申诉期,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政府)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培养有人文素养、有家国情怀、有理想担当、有创新精神的新时代大学生,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自强不息、奋发向上,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原则
(一)坚持全面性原则。以国家和党的教育方针为依据,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智育、德育、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学习成绩为第一评定条件(职业技能比赛获奖按获奖级别进行核算),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为第二评定条件,各类荣誉为第三评定条件。
二、评定对象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在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评定;中职国家奖学金在中职二三年级学生中评定。
2.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学校登记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中等职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前二年的全日制学生,且为登记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评定条件
(一)国家(政府)奖学金、中职国家奖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积极踊跃参加校、学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2.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文明修身,无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30%,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为90分以上(含90分)。
3.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为班级第一名,专业课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同时考查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和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在班级排名。
4.注重能力培养,做到全面发展,一学年内在校级以上(含校级)活动或竞赛中获奖。
5.积极锻炼身体,踊跃参加体育活动,体育成绩及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以上。
6.有突出贡献者,可视情况降低评选条件。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2.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文明修身,无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50%,一学年内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为80分以上(含80分)。
3.为学校登记备案的经济困难学生。
4.学习刻苦认真,一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在班级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前列,同时考察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和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在班级排名。
5.积极锻炼身体,踊跃参加体育活动,体质测试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以上。
6.有突出贡献者,可视情况降低评选条件。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2.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文明修身,无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评定国家一等助学金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60%,一学年内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为80分以上(含80分);评定国家二等助学金学生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为80分以上(含80分)。
3.为学校登记备案的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孤儿等)在无违纪处分情况下,须评定国家助学金。
4.评定国家一等助学金应学习刻苦认真,一学年内学院专业课无不及格科目,公共科目补考及格。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孤儿等)不参考班级学习成绩排名,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参考班级学习成绩排名进行评选。
5.评定国家二等助学金应学习刻苦认真,一学年内各学科补考后无不及格科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孤儿等)不参考班级学习成绩排名,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参考班级学习成绩排名进行评选。
6.积极锻炼身体,踊跃参加体育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以上。
(四)中职国家助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文明修身,无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60%,一学年内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
3.为学校登记备案的经济困难学生。
4.学习刻苦认真,一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在班级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前列,同时考查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和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在班级排名。
5.积极锻炼身体,踊跃参加体育活动,体质测试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以上。
6.有突出贡献者,可视情况降低评选条件。
四、评定奖项及金额
(一)评定奖项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奖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
(二)评定金额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
3.中职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
4.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
5.国家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4800元
6.国家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3150元。
7.中职国家助学金: 每人每年2000元。
五、评定程序及发放方式
(一)评定程序
1.依据国家、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各类奖、助学金由各学院进行初评,由学校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评定结果。
2.每年9月份开学初,各学院以专业和班级为单位报送学生学习成绩、德育综合评定成绩等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30%名单、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获得荣誉等。
3.各学院将本学院全部符合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中等职业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候选人报学校,学校按照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及各学院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按比例核算确定各学院具体名额;各学院以1:1比例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候选人;以1:1比例推荐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候选人。
4.各学院对拟推荐的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后,按评定要求报送学生处。
5.学校组织人员在各学院初评的奖、助学金候选人中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评定结果。
6.学生处对评定结果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二)发放方式
国家奖、助学金下达后,由学校统一向银行报送奖、助学金评定学生名单和银行卡号,由银行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银行卡原则上应为在学校计财处备案的学费卡,学生应妥善保管学费卡。
六、附则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均不能兼得;国家助学金、校级助学金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可兼得国家助学金;获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孤儿等)可兼得国家助学金。
(二)各学院应成立奖助学金学院评定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评定办法和学校要求认真做好初评工作和材料报送。机构人员应由学院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三)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学院应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学习成绩和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的台账积累,按时、保质完成评选和各项材料报送工作。
(四)因参加国家、省、市各项职业技能比赛未能参加期末考试的,视有关比赛文件的时间及政策要求,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能参加评定各类奖助学金。
(五)参加国家、省、市各项职业技能比赛获奖核算方法。
国家级:期末考试专业课平均分占60%,职业技能比赛成绩占40%。
省级:期末考试专业课平均分占75%,职业技能比赛成绩占25%。
市级:期末考试专业课平均分占90%,职业技能比赛成绩占10%。
说明:三个等级中的职业技能比赛成绩均以100分计算,若在三个等级获得优秀奖的,职业技能比赛成绩占比在相应等级中减少5%进行核算。
(六)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未参加学校期末考试的学生、暂缓参加学校期末考试的学生、休学的学生、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
(七)在奖助学金评定期间学生违纪的,取消其评定资格;奖、助学金发放前学生违纪的,取消其评定结果,学校依据评定办法另行评定其他学生。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回扣或截留学生奖、助学金,有违反者,学校严肃追究其责任。
(九)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过程中遇到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各学院应及时报学生处,由学校研究决定。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培养有人文素养、有家国情怀、有理想担当、有创新精神的新时代大学生,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自强不息、奋发向上,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原则
(一)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依据,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智育、德育、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学习成绩为第一评定条件(职业技能比赛获奖按获奖级别进行核算),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为第二评定条件,各类荣誉为第三评定条件。
二、评定奖项、比例及金额
(一)校长奖学金
评定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0.2%,金额为8000元/年。
(二)校级奖学金
1.校级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2%,金额为2000元/年。
2.校级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4%,金额为1000元/年。
3.校级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6%,金额为500元/年。
4.校级单项奖学金。奖励代表学校在国家、省、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活动及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不包括职业技能比赛)。
国家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优秀奖)1000元。
省 级: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优秀奖)300元。
市 级: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优秀奖)200元。
说明:团体奖(两人及以上)以平均分配的方式奖励个人,团体奖励总金额为所获相应个人奖项金额的2倍。
(三)校级助学金
1.校级一等助学金。占学校登记备案经济困难学生的1%,金额为1000元/年。
2.校级二等助学金。占学校登记备案经济困难学生的2%,金额为500元/年。
(四)特殊助学金
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资助。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0.1%,金额为1000元—3000元,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三、评定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2.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文明修身,无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德育综合素质综合评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30%,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为90分以上(含90分)。
3.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为班级第一名,专业课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同时考查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和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在班级排名。
4.注重能力培养,做到全面发展,一学年内在校级以上(含校级)活动或竞赛中获奖。
5.积极锻炼身体,踊跃参加体育活动,体育成绩及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二)校级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2.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文明修身,无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40%,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为80分以上(含80分)。
3.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以学习成绩班级排名为主要依据。同时考查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和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在班级排名情况。
4.积极锻炼身体,踊跃参加体育活动,体育成绩及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三)校级助学金的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积极踊跃参加校、学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2.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学生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为80分以上(含80分)。
3.为学校登记备案的经济困难学生。
4.学习刻苦认真,一学年内各科成绩良好,补考后无不及格科目,同时考查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情况。
四、评定程序及发放方式
(一)评定程序
1.依据国家、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各类奖、助学金先由各学院进行初评,然后由学校进行综合评选,最终确定评定结果。
2.每年9月份开学初,各学院以专业和班级为单位对学生学习成绩、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进行统计排名,将各项统计排名材料报送学生处。主要包括:学习成绩专业前30%排名、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德育综合素质评定成绩班级排名、获得荣誉情况等。
3.各学院按照评定条件,各学院将本学院全部符合校长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候选人报学校,学校按照各学院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按比例核算确定各学院具体名额;以1:1比例评选校级奖学金候选人。各学院对评选的校长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后,按评定要求报送学生处。
4.校级助学金和特殊助学金由符合条件学生在所在学院进行申请,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向学校进行申报,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校级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特殊助学金每学期评定资助一次。
5.学生处对奖助学金评定结果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二)发放方式
由学校统一向指定银行报送奖助学金评定学生名单,银行直接将评定金额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银行卡原则上应为学生在学校计财处备案的学费卡,学生应妥善保管学费卡。
五、附则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等职业学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均不能兼得;国家助学金、校级助学金不能兼得。
(二)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学院应成立奖助学金学院评选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管理。机构人员应由学院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三)各学院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各项台账积累,按照评定办法按时、保质做好初评和材料报送工作。
(四)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未参加学校期末考试的学生、暂缓参加学校期末考试的学生、休学的学生、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因参加国家、省、市各项职业技能比赛未能参加期末考试的,视有关比赛文件的时间及政策要求,由学校研究决定学生是否可以参加评定各类奖学金。
(五)参加国家、省、市各项职业技能比赛获奖核算方法。
国家级:期末考试专业课平均分占60%,职业技能比赛成绩占40%。
省级:期末考试专业课平均分占75%,职业技能比赛成绩占25%。
市级:期末考试专业课平均分占90%,职业技能比赛成绩占10%。
说明:三个等级中的职业技能比赛成绩均以100分计算,在三个等级获得优秀奖的,职业技能比赛成绩占比均减少5%进行核算。
(六)在奖助学金评定期间学生违纪的,取消其评定资格;奖、助学金发放前学生违纪的,取消其评定结果,学校依据评定办法另行评定其他学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回扣或截留学生奖、助学金,有违反者,学校严肃追究其责任。
(八)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过程中遇到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各学院应及时报学生处,由学校研究决定。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辽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辽财教〔2014〕457)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各高等院校应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1〕3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组织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承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按照文件精神,视工作需要,适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具体负责本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政策规定
第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是由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发放,且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并以借款人信用作为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辽宁省户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为准),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入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与其父母户籍(或其法定监护人)均在本市、县、区。(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优抚家庭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五条 借款人统一向县级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须带以下资料:(1)《申请辽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困难情况证明表》(可到所在县级资助中心领取),须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就读高中或高校盖章确认;(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3) 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户籍证明)及复印件;(5)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途和贷款额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贷款。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率和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其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办法和风险补偿金承担比例。按照《通知》规定,我省地方高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市属高校由市属财政部门全额贴息。为了防范和弥补经办银行经营风险,国家建立了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贷款方需按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的15%,向经办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贷款学生在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省属高校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市财政承担)及高校各自承担5%。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继续大力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满足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做到“应贷尽贷“。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所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规模及增长情况,足额安排年度应承担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资金预算,并督促所属高校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预算。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上述款项拨付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以户籍地县级资助中心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且继续执行。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为使我校学生早日接触社会、服务社会,为更好地规范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依据《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现将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是在学校的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组织,其职能是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人员的组织管理、岗前培训、工作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二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工作宗旨是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全心全意为全校广大同学服务。
第三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发展战略是发挥学生专业优势,结合个人特长,将勤工助学工作与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教育、创业教育、劳动价值观的培养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对人才的素质要求。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基本原则
(一) 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 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校园管理和自身的学习主业。
(三)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时间不超过8小时。
(四) 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对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和违反校规校纪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主任由学生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处一名副处长担任。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小组”,组长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兼任。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中心管理。任何用工部门、学生个人未经勤工助学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一) 统一指导、管理、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二) 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三) 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服务;
(四) 调解、处理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 提供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
(六) 监督用工单位的协议履行情况;
(七) 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八) 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 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勤工助学用工协议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三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介绍的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请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进行勤工助学;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勤工助学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一) 校园卫生清扫员。校园卫生清扫员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负责校园卫生清扫任务,并要求每天利用课余时间按时清扫二次,并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提供一定的报酬。
(二)校园秩序维护员。校园护卫队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负责检查18:00——22:30的校园安全秩序情况,对校园内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同时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提供一定的报酬。
(三)后勤服务员。根据学生的家庭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提供后勤服务员岗位,并由相关单位免费提供学生的每日三餐。
(四)教管助理员。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结合专业特点,并按照学校教辅部门的要求,向学生提供辅导员助理、教材管理员、图书馆管理员、宿舍管理员等教管辅助工作,并按照学生的日常表现,由各部门向学生提供相应报酬。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岗位
(一)各种机构培训、家庭教师。学校承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培训,按照要求选择合适的学生参与培训,并完成相应的教学计划。学校成立家教服务中心,按照家教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广泛的为学生提供家庭教师岗位,并定期回馈,确保家教工作的稳定进行。
(二)企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我校现有师范专业、高职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较多,按照实习实训基地要求,对我校对应的专业学生进行定期培训或签定用工合同,在企事业单位做临时工作。
第五章 基金与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国家下拨的勤工助学启动基金;
(二)学校学费收入的10%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六章 勤工助学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助工助学的条件:
(一)初中起点学生第三学期(含第三学期)以后,高中起点学生第二学期(含第二学期)以后方有资格参加勤工助学;
(二)期末考试二科不及格者,下学期不能参加勤工助学。
(三)学生家长同意。
(四)勤工助学工作以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困学生优先。
(五)学生勤工助学必须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同意、审批。
第十八条 校内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须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
第十九条 校外用工,须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经同意后签订用工协议。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必须向全校公布。确定勤工助学学生必须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在勤工助学中心的指导下,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向勤工助学中心提供学生名单和学生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按月发放,校外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单位按月发放。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予以相应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且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