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和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锦州市《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锦人发[2011]102号)、《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工作的通知》(锦人发[2013]24号)、《关于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锦人发[2013]34号)、锦编办发[2018] 116号等文件精神和人社部门核准我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通过推行岗位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优化结构,激发活力,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统筹兼顾
根据教学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统筹兼顾各类人员的结构现状,留足发展空间,加强宏观调控。
2.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按岗聘用、以岗定薪,逐步实现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综合考评,择优聘用
明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择优聘用相应岗位层级和岗位等级,提高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自锦州市实施岗位设置以后我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
三、岗位设置总量、类别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经有关部门核准,学校共设置各类岗位662个。
(二)岗位类别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个岗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管理、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出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会计(审计、统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管理职责和从事一般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比例
学校设置管理岗位75个,占岗位总量的11%;专业技术岗位560个,占岗位总量的85%;工勤技能岗位27个,占岗位总量的4%,并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 岗位的比例。
(四)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学校设置管理岗位总数75个,占单位岗位设置总量的11%,其中,领导管理岗位63个,普通管理岗位12个。管理岗位设置五个岗位等级,即四至八级岗位,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的四至八级岗位。
(1)单位领导管理岗位8个。其中:四级领导岗位2个,名称分别是党委书记、校长;五级领导岗位6个,名称分别是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
(2)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55个。其中:六级领导岗位29个,名称分别是部长、总支书记、团委书记、馆长、处长、办公室主任、工会副主席、后勤中心主任等;七级领导岗位26个,名称分别是副部长、团委副书记、副馆长、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后勤中心副主任、工会专职委员等。
(3)普通管理岗位12个。其中:五级普通管理岗位1个, 六级普通管理岗位2个,七级普通管理岗位4个,八级普通管理岗位5 个。
2.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560个,占岗位总量的85%。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4个岗位层级,共计12个岗位等级。正高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分别为二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分别为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分别为八至十级岗位;初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分别为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员级(见习)岗位为十三级岗位。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79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2%
正高级岗位39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7%。其中:二级岗位4个,占正高级岗位比例10%,三级岗位12个,占正高级岗位比例30%,四级岗位23个,占正高级岗位比例60%。
副高级岗位14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25%。其中:五级岗位28个,占副高级岗位比例20%,六级岗位56个,占副高级岗位比例40%,七级岗位56个,占副高级岗位比例40%。
(2)中级岗位297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53%。其中:八级岗位89个,占中级岗位比例30%,九级岗位119个,占中级岗位比例40%,十级岗位89个,占中级岗位比例30%。
(3)初级岗位84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15%。其中:十一级岗位42个,占初级岗位比例50%,十二级岗位42个,占初级岗位比例50%。
3.工勤技能岗位
学校设置工勤技能岗27个,占岗位总量的4%。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 即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的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其中:技术工三级8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30%;技术工四级19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70%。
4.“双肩挑”岗位
“双肩挑”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可同时申报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岗位。学校设置19个“双肩挑”岗位,学校领导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的正职领导为“双肩挑”岗位。
四、岗位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6.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要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条件。
(二)各类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各类岗位具体聘用条件详见附录《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和《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五、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日常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周彦良
副主任:张彤 张健
成 员:何欣 岳玲 李晓雪
2.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考评委员会”,负责各类岗位的考核聘用工作,由校长任组长。我校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若干考评小组具体实施各类岗位的考核聘用,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3.各部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部门各级各类岗位的申报、推荐和初审工作。
六、岗位聘用方式和程序
(一)聘用方式
聘用采取直接聘用和竞聘上岗相结合的方式。
1.直接聘用,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各级各系列岗位聘用条件,由各部门通过考核后向学校岗位考评委员会推荐,由学校岗位考评委员会考核聘用。
2.竞聘上岗,主要任务是通过竞聘确定所聘岗位的级别。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学校向各部门公布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数量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学校将根据发展需要预留一部分岗位。
2.个人申报
本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管理岗位聘用申报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报表》或《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基层党组织考核推荐
各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考评委员会推荐可直接聘任人员和竞聘上岗人员名单,经考核不合格的在所在部门待岗。
4.学校考核评议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对各部门推荐的可直接聘任人员和竞聘上岗人员名单进行考核评议,确定可直接聘用的人选和需竞聘上岗聘用的人选;
5.竞聘上岗
除了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考核合格可直接聘任的,其他参评人员需竞聘上岗。
竞聘上岗程序:
(1)按要求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2)述职:申报人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进行述职,内容包括个人任职以来取得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等,时间不超过5分钟;
(3)考核评议:述职结束后,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依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述职情况,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聘用人选,当末位人选出现并列排名时,需再进行一轮投票确定;
(4)确定聘用人选:根据考核结果,研究确定聘用人选。
6.结果公示
学校对聘用到高一层级或等级岗位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向学校进行投诉。
7.聘用审批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聘用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七、聘期与考核
1.聘用上岗人员实行工作责任目标管理,上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完成聘期内工作目标和任务。
2.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者,考虑优先聘用上一层(等)级岗位;年度考核为合格等级者,可按相关办法聘用上一层(等)级岗位;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级者,暂缓晋升上一层(等)级岗位;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次年聘用下一层(等)级岗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聘期考核为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3.每个岗位聘期为3年,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八、转岗聘用
岗位聘用后,严格按照岗位类别进行人事管理,各类岗位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应在岗位有空缺并具备相关条件下,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九、岗位聘用工作投诉与申诉
为使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处理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申诉受理委员会”,机构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郜雅杰
成员:胡国晶 王煜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申诉受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工会。
申诉受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投诉和申诉;
2.负责对教职工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3.责成有关部门对需要纠正的问题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提交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4.将处理结果向申诉人反馈;
应聘者如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和考核有异议,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投诉和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投诉、申诉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的将予以严肃处理;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和申诉人保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投诉人和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十、纪律要求
1.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2.聘用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聘用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已经聘用的解聘原职务或岗位等级,聘用较低职务或岗位等级;
3.各党(总)支部要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为岗位设置管理聘任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证;
4.各级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机构成员与参聘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考评时须回避;
5.无故不参加岗位聘用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方案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对于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可进行适当调整;
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锦州市《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锦人发[2011]102号)、《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工作的通知》(锦人发[2013]24号)、《关于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锦人发[2013]34号)、锦编办发[2018] 116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十二、附件
附件1《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附件2《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附件3《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10月8日
附件1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锦州师专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锦州师专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二、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一)二级岗位(教授二级)聘用条件
根据辽人发[2008]16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我校及主管部门根据评聘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市政府人社局申报,市人社局审核合格后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聘用,分直接聘用和评选聘用两种方式。
1.直接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国家或省科技功勋奖获得者;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教授二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2.评选聘用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五”和“十一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李四光奖获得者、十大拔尖技术人才、茅盾文学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范长江奖获得者、韬奋奖获得者、国家图书奖获得者、梅花奖获得者,人民表演艺术家、奥运会冠军教练员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左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教授二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
(3)其他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二)三级岗位(教授三级)聘用条件
我市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工作,由学校根据评聘条件和有关规定申报,经主管部门核定后,向市人社局申报,岗位的核定及聘用由市人社局统一管理。聘用条件如下:
1.符合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未能通过省人社厅核准的人员;
2.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人选、省优秀专家、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锦州市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新产品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获得者、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中国新闻奖一、二等奖获得者、辽宁省十佳新闻记者及本行业最权威奖励等,同时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
(三)四级岗位(教授四级)聘用条件
已聘任到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教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五级岗位(副教授一级)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
(2)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入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教学成果奖负责人;省级专业带头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品牌(示范、特色、试点)专业负责人;省教学名师;省级精品教材主编;省部级财政专项实训基地建设负责人;省部级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省级示范性专业群建设项目负责人;省优秀教师;省优秀辅导员(只限专职辅导员);锦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
以上(1)(2)两项具备一项,则可直接聘任到五级(副教授一级)岗位。
2.评选聘用
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以上,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成绩,取得了较好的学术成果。
(二)六级岗位(副教授二级)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
(1)达到五级岗位(副教授一级)评选聘用的条件,未被聘到五级(副教授一级)岗位者;
(2)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入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教学成果奖负责人;省级专业带头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品牌(示范、特色、试点)专业负责人;省教学名师;省级精品教材主编;省部级财政专项实训基地建设负责人;省部级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省级示范性专业群建设项目负责人;省优秀教师;省优秀辅导员(只限专职辅导员);锦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
以上(1)(2)两项具备一项,则可直接聘任到六级(副教授二级)岗位。
2.评选聘用
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以上,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成绩,取得了较好的学术成果。
(三)七级岗位(副教授三级)聘用条件
受聘到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者。
四、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一)八级岗位(讲师一级)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
(1)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
(2)已受聘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省部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主持人;省优秀辅导员(只限专职辅导员);国家级学生职业技能比赛获奖的指导教师;省部级学生职业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指导教师;具有博士学位;
以上(1)(2)两项具备一项,则可直接聘任到八级岗位(讲师一级)岗位。
2.评选聘用
受聘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以上,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成绩,取得了较好的学术成果。
(二)九级岗位(讲师二级)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
达到八级岗位(讲师一级)评选聘用的条件,未被聘到八级(讲师一级)岗位者。
2.评选聘用
受聘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以上,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成绩,取得了较好的学术成果。
(三)十级岗位(讲师三级)聘用条件
受聘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五、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一)十一级岗位(助教一级)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
2.评选聘用
受聘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以上者。
(二)十二级岗位(助教二级)聘用条件
受聘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附件2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锦州师专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锦州师专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二、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者,聘任到四级岗位。
三、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五级岗位(副高级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
2.评选聘用
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以上,在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
(二)六级(副高级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
达到五级岗位(副高级一级)评选聘用的条件,未被聘到五级(副高级一级)岗位者;
2.评选聘用
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以上,在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
(三)七级岗位(副高级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已聘任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八级岗位(中级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
2.评选聘用
已聘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以上,在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
(二)九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
达到八级(中级一级)岗位评选聘用的条件,未被聘到八级(中级一级)岗位者。
2.评选聘用
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以上者。
(三)十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已聘任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五、其它系列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十一级岗位(初级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1.直接聘用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
2.评选聘用
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较好完成岗位任务。
(二)十二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已聘任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附件3
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锦州师专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1.符合《锦州师专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热爱管理工作,有敬业、实干、奉献精神,团结互助,作风正派;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水平、能力或技能条件,能独立承担岗位职责,有较好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政策水平和服务意识;
2.管理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四级、五级领导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定执行;
4.六级、七级领导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学校和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受聘到五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受聘到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受聘到七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八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受聘到八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工作3年以上。
二、工勤岗位聘用条件
1.符合相应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2.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
3.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
4.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