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学校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结合学校的实际工作,制订本制度。
2. 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2.1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
2.2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2.3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4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包括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经两人以上经办、审批与经办分管、钱与账分管、账与物分管、钱与物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必须进行稽核,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2.5 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财务处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3.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
3.1 财务处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由出纳员和会计人员共同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3.2 学校应明确采购与付款业务部门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4.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风险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4.1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控制。我处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4.2 授权批准控制。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学校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4.3 预算控制。财务处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4.4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财务处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1. 目的
对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稽核进行控制,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杜绝违法乱纪行为,防止银行资产的丢失被盗。
2. 范围
适用于我校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稽核等活动的控制。
3. 管理要求
3.1 银行存款的范围
学校存放在银行各种货币资金。
3.2 银行账户的开立
3.2.1 计财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3.2.2 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对集中和利于管理的原则开设账户,防止和杜绝出现账户开设过多,以致于资金分散失控的现象。
3.2.3 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银行开立账户。
3.3 银行账户的使用
3.3.1 银行开户后,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银行监督。
3.3.2 银行存款账户只供本学校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3.3.3 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由出纳员负责支票领用手册管理,支票的使用须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3.3.4 各种收支款项的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的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3.4 银行账户的稽核
3.4.1 每月5日内完成与银行的对账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3.4.2 对账人员的确定。
3.4.3 对账人员由出纳担任。
3.4.4 对账主要内容
a)核对银行存款借方贷方的发生额是否正确;
b)核对银行日记账支票号码与银行对账单支票号码是否一致;
c)核对金额是否准确无误。
3.4.5及时核对银行余额对账单,若不符,则应及时与开户银行联系,查明原因,并及时予以处理。
4. 相关文件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根据《档案法》和国家教委“六号令”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锦州师专档案工作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财会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1.1 本校财会档案,是指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经过整理归档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专业材料。
1.2 财会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1.3 财会档案工作应纳入财会部门管理制度,纳入财会工作计划、规划,纳入计财处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财会工作的同时,还要布置、检查、总结、验收财会档案工作。
1.4 计财处应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做好财会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2. 财会档案归档范围的确定
2.1 确定的原则
2.1.1 归档的财务工作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2.1.2 归档的财会文件材料,必须反映财务管理、会计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2.1.3 归档的财会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充分考虑财会档案的类型特点。
2.2 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2.2.1 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工资清册等方面。
2.2.2 归档的重点是本校所属二级财务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在财务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形成的会计档案材料及财务有关资料和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3. 财会档案的归档要求与立卷方法
3.1 财会档案的形成
3.1.1 学校计财处领导,在制定财会计划时,要向会计经办人员布置形成积累财会材料的任务,确定本部门的兼职档案员。
3.1.2 计财处的兼职档案员,要督促会计承办人员,做好平时材料的收集、积累,注意材料的完整、系统和准确。
3.2 整理组卷
3.2.1 本校各独立核算财会部门形成的财会档案是学校财会档案的组成部分,各独立核算财会部门为财会档案立卷单位,负责把本部门每年形成的财会档案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卷)。在本部门保存两年,第三年六月底前移交校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3.2.2 坚持财会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的原则,兼职档案员负责将积累的文件组卷成册归档。
3.2.3 遵循会计核算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其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的组卷原则,将归档的会计核算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各类材料的时间顺序、内容价值、数量、保管期限分别整理组卷。
3.2.4 按照会计年度时间进行组卷,不同年度的会计核算材料不能放在一起立卷。
3.2.5 计财处将各种记帐凭证按时间顺序整理,组成一卷或多卷,每卷不超过50页,厚度2cm为宜。
3.2.6 编写页号,每卷页号均从1开始,位置在有书写文字的页上非装订线一侧的下角。
3.2.7 对于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及涉外的原始凭证,应单独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3.2.8 备考表记载案卷内材料的缺损、修复、补充、移出、损毁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3.3 归档验收
3.3.1 当年产生的所有会计材料,计财处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整理组卷、立卷编目,并进行审查。
4. 财会档案的管理
4.1 财会档案室由计财处统一管理,档案柜内容由计财处管理。计财处负责分类、整理、登记,负责对财会档案的接收编制检索工具和提供利用。
4.2 案卷入库时,应全面检查帐、物、卡是否相符,然后按档号排列。
4.3 财务档案室对于违反财会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报校主管领导或财务、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4.5 本校财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6 财会档案保管、保密期限已满,须报学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需要销毁的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长审核,然后报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销毁。对于其中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财务档案室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基建工程在建设期间的财会档案,不得销毁。
5. 财会档案的开发利用
5.1 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料,为高等学校进行会计监督、分析、决策和制定教育发展计划服务。
5.2 编制各种形式参考资料,如数据汇编等,积极为利用者提供服务。
5.3 财务档案室应积极提供财会档案,为学校经济业务等各项工作服务。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不得借出。
5.4 借阅财会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借阅。借阅时,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涂改,不得毁损,应对财会档案的安全与保密负责。
5.5 调阅财会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校内财会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本单位财会档案,要经校计财处领导同意。
5.6 外单位人员调阅本校财会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须经学校主管领导、计财处负责人批准,有学校计财处人同在场方可查阅。并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时间等,调阅人员不得将财会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校计财处同意。
5.7 所有财会档案的正本一律不外借,查阅人员不准在财会档案上勾画、记录、标记、拆页,更不准损坏、丢失、泄密、涂改,违者视情节轻重,按《档案法》有关条款处理。
6. 财务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
6.1 财会部门领导职责
6.1.1 组织编制本部门的财会档案工作计划、规划。
6.1.2 制订管理制度,切实做到财会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纳入财会管理工作之中,监督承办人员执行。
6.1.3 为本部门的兼职档案干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6.1.4 对经办人员提出要求,定期检查,做到各类会计核算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与财会工作进展同步。
6.1.5 督促、指导、检查学校财会部门做好财会档案工作。
6.1.6 努力开发财会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利用。
6.2 兼职档案员职责
6.2.1 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协助各会计承办人员做好平时各类会计核算材料的收集、积累工作。
6.2.2 将已收集、积累的材料,检查是否完整、系统、准确,然后按要求进行整理、组卷。
6.2.3 做好暂时存在本部门的档案分类、编目、登记、保管、利用等工作。
1. 目的
对学校的往来账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和账龄加以控制,确保债权、债务的及时收回和支付,防止差错和舞弊。
2. 管理要求
2.1 往来款项的建账
计财处应当按照客户设立往来款项明细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
2.2 往来款项的管理
2.2.1 计财处应当依法理财,对到期的应收、应付款项,向学校主管领导提供”往来账项明细表”,内容包括:客户名称、资金的性质、余额等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和收款。
2.2.2 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款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2.3 每年年终时,计财处应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往来款项,对重大的款项进行核对,与债务人核对清楚,编制“往来账项账龄分析表”,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 相关记录
往来帐项明细表
往来账项账龄分析表
1. 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
1.1 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
1.2 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进行会计数据分析。
1.3 审核记帐: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并记帐,以保证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1.4 电算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1.5 电算审查:负责监督计算机以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
1.6 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存档数据软盘、程序软盘,输出的报表、凭证和各种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做好软盘、数据及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2.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2.1 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操作员的密码并交财务处处长保管,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2 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2.3 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2.4 建立必要的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3.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3.1 保证机房设备安全,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维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2 日常使用软件过程中发生故障,维护员应尽早排除,如不能解决,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同软件公司维护人员联系。
3.3 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盘介质存放的数据要双备份。
3.4 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设备进行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3.5 经常进行数据备份,以避免意外和人为错误造成的数据的丢失,每日必须对计算机内的会计资料在计算机硬盘里进行备份。
4.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4.1 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要求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4.2 对电算化会计档案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双备份磁盘应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4.3 采用磁盘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因磁盘介质毁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财务收支计划的严密性,保证预算的实施,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22]10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财政拨款安排的专项经费和学校安排的机动专项经费。
第三条 校内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学校年度预算要求,本着“规范管理、高效利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使用经费。
1.权责结合原则: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2.逐级审批原则: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分级审批或联签审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经费统一使用公务卡支付或财务转账支付。
第二章 财务报销规定
第五条 财务基本报销流程
取得原始票据-按审批权限审批人签字--财务处长审核签字-会计凭证制单-付款
第六条 财务票据的规定
(一)各部门经费报销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规票据,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省级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
(二)原始发票须填写购买单位名称(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纳税人识别号、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单张发票要附销售单位出具的商品清单或直接以商场电脑打印的明细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三)报销单据上必须有业务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名等。
(四)财政拨款安排的公用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当年报销,其他项目支出票据应与项目实施周期相符且期限在一年之内,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五)因财务年末结账、封账等特殊情况,上年的公务支出发票原则上在下一年开帐一个月之内报销完毕。
第七条 差旅费报销规定
我校依据《锦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锦委办发[2014]年50号文件规定进行报销。
(一)机票审批,凡因出差路途远、任务急等因素,需乘坐飞机出行的,原则上先填写“锦州师专乘坐飞机审批表”,需在政府指定地点购票,报销时必须将此表附后。
(二)出差参加会议的要在报销凭据后附会议通知。填报信息与所附票据一致等,通知中明确表示承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不予发放培训期间补助。
第八条 交通费报销规定
租车费用报销时须提供相关材料。出租车发票不给予报销。
第九条 离退休经费的规定
由组织部和计财处每年年初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进行离退休经费的提取,由计财处进行经费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条 职工子女托管费的规定
(一)根据锦州市相关规定:保育教育费实行单位定额报销办法,每名子女单位每月报销120元,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
1.夫妻双方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无单位人员,报销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双方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如该省市未实行夫妇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其子女在我市的保育教育费由我市工作的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双方负担的费用;夫妻双方一方在部队,另一方在地方工作,其子女保育教育费由地方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2.丧偶和离婚人员,其子女保育教育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相关规定
报销时需附合同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提供相关手续,按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相关规定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均按照《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需提供财务票据、购买合同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报销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公务接待必须按标准接待,报销时需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说明等材料和接待清单,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
批方可报销。
第三章 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是指人员经费中纳入学校工资、津补贴及其他发放给个人的补助性支出管理。
(一)基本工资、津补贴、考核绩效、抚恤金、伤残金、离退休费、离退休补贴等,由人事处审核,计财处审核入帐。
(二)下达给各部门的年初预算内人员课时津贴,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到教务处按课时进行审核、人事处对资金计算标准及金额进行审核、主管人事处副校长审批、计财处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第四章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公用支出是指为维护学校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根据预算安排,分配到各部门预算指标范围内的各项公用支出,支出的具体经济科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福利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十六条 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又要保证后勤保障、行政运行,所有经费项目按照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年初批复的预算指标,统筹考虑全年工作需要,妥善安排支出计划,要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不得突破。
第五章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业务及专项工程,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是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经过校长办公会等批准后,纳入学校专项管理的预算。专项经费原则上当年内必须完成,当年底财政将收回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
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属于基本建设或维修工程项目支出的,须提供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等;属于学科建设、教学等其他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明细科目开支。若需作重要调整或变更,相关部门应按照申报程序申请变更,并及时通知计财处。
第六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主管经费责任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主管经费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经费支出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批签字,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计财处负责监督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对原始单据的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合规的单据,财务人员有权要求退回。
第二十四条 经费审批权限
(一)各院、各部门的各项基本支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5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每学期不得超过5000元,自行控制);500元至1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单张原始票据或单一事项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还需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二)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1.财政拨款安排的专项支出:根据项目任务书执行,报销时持“锦州师专事项审批表”及项目的发票、合同、验收手续等相关手续,审批流程为经手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校级领导、(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支出还需要由职教发展中心负责人和主管资产副校长进行审批)、计财处长、主管财务副校长。
2.学校安排的机动专项即部门预算项目,是根据我校当年的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由相关部门执行。其中5000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副校级领导审批(每月不超过5000元);5000元至1万元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副校级领导、校长审批;1万至10万的项目需校长办公会通过,10万以上的项目需党委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开展老干部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组织部长、主管校级领导审批,凭有效凭证在老干部经费限额内实报实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子女托管费报销审批程序
报销人员持托管费收据先到人事处登记注册,再到计财处审批,然后由会计
编制凭证,最后由出纳打到个人公务卡。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的党务经费支出,需持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各部门党务负责人审核、主管校级领导审批、计财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免于校领导审批事项
(一)按期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丧葬抚恤费等人员经费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税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
(二)银行定期支付的利息、非税收入上缴、科研经费指标的下达,银行账户和资金内部调拨管理,学校现有各银行账户之间因业务需要发生的资金调拨。
第二十九条 财务信息公开。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要求进行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学校工资、津贴等刚性支出报销审批流程



(二)部门、单位业务经费报销审批流程



备注:单笔500元以下且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可无需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专项经费(教学、维修、学生奖助贷、思政等)报销审批流程





备注:1.所有专项实施前需填写《锦州师专事项审批表》 。
2.项目经费1万元(含)以下需校长审批(单笔5000元以下且全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无需校长审批);1万元至10万元(含)需填写校长办公会审议时间/次,并需校办人员签字确认;10万元以上需填写党委会审议时间/次,并需校办人员签字确认。

经费报销审批流程图
(一)部门、单位业务经费报销审批流程



备注:单笔500元以下且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可无需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专项经费(教学、维修、学生奖助贷、思政等)报销审批流程

备注:1.所有专项还需填写《锦州师专事项审批表》 。
2.项目经费1万元(含)以下需校长审批(单笔5000元以下且全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无需校长审批);1万元至10万元(含)需填写校长办公会审议时间/次,并需校办人员签字确认;10万元以上需填写党委会审议时间/次,并需校办人员签字确认。

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应贯穿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 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 编制预算的原则
2.1 政策性原则:编制预算要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2 可靠性原则:编制预算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收入预算要留有余地,对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能打入收入预算;必要的支出预算要打足,不能留硬缺口。
2.3 合理性原则:编制预算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尤其要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项目。
2.4 完整性原则:学校的各项收支均要纳入单位预算加以管理。
2.5 统一性原则:编制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统一口径、程序和计算依据填列有关收支数字指标。
3. 预算编制的方法
按照《规则》的有关要求,在编制正式的预算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首先总结、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掌握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及有关资料的变化,找出影响本期预算的各种因素,同时应剔除上年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因素;其次要客观分析预算年度事业计划和有关政策对预算的影响;最后要正确领会上级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
3.1 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
3.1.1 财政补助收入应依据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预算定额指标和补助标准编制;
3.1.2 上级补助收入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制;
3.1.3 事业收入对于我校来说主要是开展教学业务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数应根据预计的学生人数,结合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3.1.4 经营收入按预计的业务量合理预计;
3.1.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按附属单位预计的收入编制。
3.2 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由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构成。主要编制事业支出的预算。注意支出预算中的刚性支出(如人员工资)和保证教学业务活动正常运转的支出(如水电费、业务费等)必须优先安排。
3.2.1 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按照在册职工人数和规定标准编制;
3.2.2 助学金按财政规定的标准计提;
3.2.3 商品服务支出中有定额的,要按定额编制,没有定额的要根据下年度预计情况编制;
3.2.4 设备购置费按预算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
3.2.5 修缮费按预算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编制。
3.2.6 业务费按预算年度教学计划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
3.2.7 其他费用可参照历史水平编制;
3.2.8 业务招待费按照预算年度公务费的比例(2%)编制;
4.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预算由财务处编制,具体程序如下:
4.1 财务处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学校计划,分析有关政策对预算年度收支的影响,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4.2 财务处根据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预算年度学校计划中各项目的轻重缓急,在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前提下,下达各部门支出预算指标。报校长并经过学校党委会通过。
4.3 财务处根据下达的各部门支出预算指标,正式下达各部门支出预算指标。
5.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经计财处下达的各部门支出预算指标,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5.1 预算年度开始后,学校正式预算未批复前,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财务处可以先按上年度的支出预算指标安排各部门支出,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正式预算执行。
5.2 预算要在校长的领导下执行,由财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5.3 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5.4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支出预算在执行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追加支出指标的,应向计财处提出追加支出指标申请,并报校长审批,经审批后可增加该部门支出预算指标。
5.5 如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对学校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实需要调整学校收支预算的,上报财政部门审批。在没有收入来源增加时,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6.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财务处于年终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并说明本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上报财政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锦财库〔2008〕337号)关于印发《锦州市本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职职工的公务卡结算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一、本制度所称公务卡,是指代理银行为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账业务的贷记卡。二、公务卡以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办理范围为在职的正式职工。
第四条 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必须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我局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账规定。
第二章 公务卡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我校原则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使用公务卡结算,1000元以上使用转账支票结算(差旅费除外)。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不再使用现金结算。职工如果遇到无法刷POS机必须垫付现金的,需在所有的手续办理完成后,在每周一统一到计财处办理报销事宜,然后由计财处将报销金额转账到公务卡。
第七条 我校确定的公务卡发卡行为财政指定的交通银行。
第八条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领导审批、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我校不对公务卡开设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个人信用额度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系统自动生成,并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短信提醒、到期免费换卡,具有25天至56天透支期限。
第十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但不得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刷卡支付后要取得本人签名的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尽快按照以下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有效发票的报销凭证,按照我校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审批流程报销,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时限及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刷卡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刷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务卡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向人事部门了解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调离、退休或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三、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管理职责:
一、须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财务部门按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三、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条 公务卡持卡人科室的管理职责:
一、审核本科室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
二、督促本科室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办公室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等。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登记见下表。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注:表中省级包括副省级;厅局级包括副厅局级。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的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需要到政府采购机票机构购买机票方可报销,购机票联系电话0416-8886868,8886888,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市直单位工作人员省内(不含大连)出差暂按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到辽宁出差住宿标准(见附表)下浮10%执行,待省财政厅公布省内各市差旅住宿标准后,再遵照新标准执行;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市辖县(市)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需在县(市)住宿的,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标准在限额280元、其他人员住宿标准在限额200元范围内,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件。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机关内部宾馆住宿,内部宾馆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当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执行。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市辖县(市)出差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可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到本市以外地区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本市辖县(市)出差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应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证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费开支凭证和相关材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根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有接单单位安排食宿的,应按照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凭证。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当日往返的(包括锦州市所辖的北镇市、凌海市、黑山县、义县),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按照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特殊情况需住宿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照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财政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造成差旅费非正常增加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未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同意安排食宿,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经所在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交通补助费方式及标准暂按照本办法执行,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后,再根据相关要求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直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2日中共锦州市委办公厅、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锦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锦委办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备注:1.锦州师专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本办法。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序 号 | 地区 (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旺季地区 | 旺季浮动标准 |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
部级 | 司局 级 | 其他 人员 | 部级 | 司局 级 | 其他 人员 | |||||
1 | 北京 | 全市 | 1100 | 650 | 500 | |||||
2 | 天津 |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 、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 区、蓟县 | 800 | 480 | 380 | |||||
宁河区 | 600 | 350 | 320 | |||||||
3 | 河北 |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 、承德市、保定市 | 800 | 450 | 350 | 张家口市 | 7-9月、 11-3月 | 1200 | 675 | 525 |
秦皇岛市 | 7-8月 | 1200 | 680 | 500 | ||||||
承德市 | 7-9月 | 1000 | 580 | 580 | ||||||
其他地区 | 800 | 450 | 310 | |||||||
4 | 山西 |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 800 | 480 | 350 | |||||
临汾市 | 800 | 480 | 330 | |||||||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 800 | 480 | 310 | |||||||
其他地区 | 800 | 400 | 240 | |||||||
5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 | 800 | 46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60 | 320 | 海拉尔市、满洲里 市、阿尔山市 | 7-9月 | 1200 | 690 | 480 | ||
二连浩特市 | 7-9月 | 1000 | 580 | 400 | ||||||
额济纳旗 | 9-10月 | 1200 | 690 | 480 | ||||||
6 | 辽宁 | 沈阳市 | 800 | 48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80 | 330 | |||||||
7 | 大连 | 全市 | 800 | 490 | 350 | 全市 | 7-9月 | 960 | 590 | 420 |
8 | 吉林 |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 800 | 450 | 350 | 吉林市、延边州、长 白山管理区 | 7-9月 | 960 | 540 | 420 |
其他地区 | 750 | 400 | 300 | |||||||
9 | 黑龙江 | 哈尔滨市 | 800 | 450 | 350 | 哈尔滨市 | 7-9月 | 960 | 540 | 420 |
其他地区 | 750 | 450 | 300 | 牡丹江市、伊春市 、大兴安岭地区、黑 河市、佳木斯市 | 6-8月 | 900 | 540 | 360 | ||
10 | 上海 | 全市 | 1100 | 600 | 500 | |||||
11 | 江苏 |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 900 | 490 | 380 | |||||
其他地区 | 900 | 490 | 360 | |||||||
12 | 浙江 | 杭州市 | 900 | 500 | 400 | |||||
其他地区 | 800 | 490 | 340 | |||||||
13 | 宁波 | 全市 | 800 | 450 | 350 | |||||
序 号 | 地区 (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旺季地区 | 旺季浮动标准 |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
部级 | 司局 级 | 其他 人员 | 部级 | 司局 级 | 其他 人员 | |||||
14 | 安徽 | 全省 | 800 | 460 | 350 | |||||
15 | 福建 |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 900 | 480 | 380 | |||||
其他地区 | 900 | 480 | 350 | |||||||
16 | 厦门 | 全市 | 900 | 500 | 400 | |||||
17 | 江西 | 全省 | 800 | 470 | 350 | |||||
18 | 山东 |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 800 | 480 | 380 |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 7-9月 | 960 | 570 | 450 |
其他地区 | 800 | 460 | 360 | |||||||
19 | 青岛 | 全市 | 800 | 490 | 380 | 全市 | 7-9月 | 960 | 590 | 450 |
20 | 河南 | 郑州市 | 900 | 480 | 380 | |||||
其他地区 | 800 | 480 | 330 | 洛阳市 | 4-5月上旬 | 1200 | 720 | 500 | ||
21 | 湖北 | 武汉市 | 800 | 48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80 | 320 | |||||||
22 | 湖南 | 长沙市 | 800 | 45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50 | 330 | |||||||
23 | 广东 |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 市、江门市 | 900 | 550 | 450 | |||||
其他地区 | 850 | 530 | 420 | |||||||
24 | 深圳 | 全市 | 900 | 550 | 450 | |||||
25 | 广西 | 南宁市 | 800 | 47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70 | 330 | 桂林市、北海市 | 1-2月、7-9月 | 1040 | 610 | 430 | ||
26 | 海南 |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 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 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 发区 | 800 | 500 | 350 |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 11-2月 | 1040 | 650 | 450 |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 11-3月 | 1040 | 650 | 450 | ||||||
三亚市 | 1000 | 600 | 400 | 三亚市 | 10-4月 | 1200 | 720 | 480 | ||
27 | 重庆 |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 800 | 480 | 370 | |||||
其他地区 | 770 | 450 | 300 | |||||||
28 | 四川 | 成都市 | 900 | 470 | 370 | |||||
阿坝州、甘孜州 | 800 | 430 | 330 | |||||||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 800 | 430 | 320 | |||||||
宜宾市 | 800 | 430 | 300 | |||||||
凉山州 | 750 | 430 | 330 | |||||||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 750 | 430 | 310 | |||||||
其他地区 | 750 | 430 | 300 | |||||||
序 号 | 地区 (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旺季地区 | 旺季浮动标准 |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
部级 | 司局 级 | 其他 人员 | 部级 | 司局 级 | 其他 人员 | |||||
29 | 贵州 | 贵阳市 | 800 | 470 | 370 | |||||
其他地区 | 750 | 450 | 300 | |||||||
30 | 云南 |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 纳州 | 900 | 480 | 380 | |||||
其他地区 | 900 | 480 | 330 | |||||||
31 | 西藏 | 拉萨市 | 800 | 500 | 350 | 拉萨市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其他地区 | 500 | 400 | 300 | 其他地区 | 6-9月 | 800 | 500 | 350 | ||
32 | 陕西 | 西安市 | 800 | 460 | 350 | |||||
榆林市、延安市 | 680 | 350 | 300 | |||||||
杨凌区 | 680 | 320 | 260 | |||||||
咸阳市、宝鸡市 | 600 | 320 | 260 | |||||||
渭南市、韩城市 | 600 | 300 | 260 | |||||||
其他地区 | 600 | 300 | 230 | |||||||
33 | 甘肃 | 兰州市 | 800 | 470 | 350 | |||||
其他地区 | 700 | 450 | 310 | |||||||
34 | 青海 | 西宁市 | 800 | 500 | 350 | 西宁市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玉树州、果洛州 | 600 | 350 | 300 | 玉树州 | 5-9月 | 900 | 525 | 450 | ||
海北州、黄南州 | 600 | 350 | 250 | 海北州、黄南州 | 5-9月 | 900 | 525 | 375 | ||
海东市、海南州 | 600 | 300 | 250 | 海东市、海南州 | 5-9月 | 900 | 450 | 375 | ||
海西州 | 600 | 300 | 200 | 海西州 | 5-9月 | 900 | 450 | 300 | ||
35 | 宁夏 | 银川市 | 800 | 47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30 | 330 | |||||||
36 | 新疆 | 乌鲁木齐市 | 800 | 480 | 350 | |||||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 巴州、和田地区 | 800 | 480 | 340 | |||||||
克州 | 800 | 480 | 320 | |||||||
喀什地区 | 780 | 480 | 300 | |||||||
阿克苏地区 | 700 | 450 | 300 | |||||||
塔城地区 | 700 | 400 | 300 | |||||||
为了规范教育收费,增加收费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1. 经过物价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学校所有的常规性收费项目,必须制作成公示板,并在学校校园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2.在校园网上开设收费公示信息网页,让全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周知。
3.学校还要在收费管理办公室附近制作公示板,公布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4.公示板要有专人管理,内容要全面准确,并能随政策及时调整、更新。
5.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做到收费有政策依据,有收费许可,真实合法,无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违规代收费等行为。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为规范教育收费,杜绝不合理收费和乱收费,特制定本制度。
1.各系、部凡有需要收费的项目,需上报学校收费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计财处),同时上报主管校长。
2.各系、部申请的各项收费,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此项收费的可行性。
3.学校收费管理办公室根据校长办公会决议向锦州市发改委收费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申请。
4.锦州市发改委收费管理部门批复后,学校方可进行收费,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学校的唯一收费机构是学校的计财处,没有特殊情况及校长批准,各系、部不得自行收费。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学宿费的收缴管理,使收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学宿费能及时、足额的收缴,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辽财综[2020]302号《关于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通知》、《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系、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宿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把学宿费的收缴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生进行按规定缴费上学的宣传和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第二条 交纳学宿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凡是我校招收的各专业学生,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学宿费。
第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缴工作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收取。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擅自扩大收费项目、私自收取费用、提高收费标准,更无权自行减免学宿费。
第四条 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跨学年预收。往届在校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始收费后的一周内交纳本学年学费。继续教育学院的学费,由主办单位和计财处统一收取。
第五条 新学期开学,录取的新生必须完成学费、住宿费缴费后报到(走绿色通道报到学生除外)。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又不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处暂缓注册。缓交手续由主管校长审批,分别报学生处、教务处和计财处备案;在校生缓交学费的均由系里统一报学生处,由主管校长审批,最长缓交期在校生为一学期,新生为4个月。
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学校批准而休学的学生,当年已交学费不退,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宿费标准交纳,收费标准跟以前有所变动的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第七条 学校对特困生实施奖学金、特补助、勤工助学、一帮一等措施,要求减免学费的学生,不再另行审批。
第八条 学生按照国家和省学征管理的有关规定退学的,可以向学校提出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申请,学校经审核后按以下标准退还学费或住宿费。
1.属于自愿退学的学生,按当年在校的时间确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数额。
当年录取的新生退费时,要扣除相应的招生和录取费用。
2.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3.属于下列情况的不退还本人学宿费:
(1)不经批准而擅自离校的;
(2)冒名顶替或徇私舞弊的;
(3)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第九条对逾期不能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学生处不予注册;
2.由学生管理部门以及辅导员负责向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
3.逾期不缴纳学宿费又不主动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不可以参加期末考试;
4.学生处取消该学年各类奖学金及各项评优的评定资格;
5.对毕业时仍然欠费的学生,将不予办理毕业证,发给结业证书,如在一年内仍欠费,将没有机会办理毕业证书。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督促、检查、帮助学生按计划缴费。学校将把学宿费的收缴同各学院经费挂钩,对欠费生按比例核减所在学院经费。
第十一条 学生交费后由财政统一开具电子票据,电子票据是证明交费的唯一有效的凭据,要求各学院同学及时注册电子票夹,以备后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从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了顺应加强我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及辽财综[2020]302号《关于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锦州市财政局财政改革要求,我校于2022年4月开始实行收费电子票据。
第二条本办法让所称收费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是指由财部
门监管的,我校收费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无纸化财政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票据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
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存储保管。
第四条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
时也是财政、发改委、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校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使用电子票据必须遵守本规定,禁止自制、自购和违章使用各种票据。
第六条计财处负责全校收费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电子票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二章电子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学校允许使用的收费票据为以下二种:
(一)辽宁省财政厅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主要用于经过发改委审批的学校收取的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
(二)辽宁省财政厅监制的《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主要用于办理发改委规定收费之外的收款和非经营性收入,及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办理往来款项结算使用,如代收代支款项等。
上述二种票据只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严禁互相借用、转让、转销或为他人代开票据。
第三章电子票据的开具和使用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之间发生收款业务,一般由计财处统一开具电子票据。
第九条我校应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具电子票据。开票信息中应包含符合规定的单位数字签名。
第十条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赋码。赋码是指财政部门向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发放电子票号的过程。
第十一条填写票据时,开具票据应当按照号码顺序,票据内容、项目填写齐全,不得开具没有真实业务的票据。
第十二条电子票据有作废需要的,应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原票据进行记账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不合法的票据。
为规范收费秩序,杜绝乱收费,保证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锦州师专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涉及学校收费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锦州师专计财处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唯一的、合法的收费部门,除此之外的任何部门未经允许不得自行收费。
2.学校价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学校的校长,各学院、部门的价费工作责任人是学院、部门的负责人。
3.学校的各学院、部、处如有收费项目,必须向计财处申请,校长批准,由计财处向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打报告申请收费,批准后由计财处统一代收入账。
4.各学院、部不得向学生收上级财政部门及发改委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以外的各种费用及杂费,一经发现,收取费用单位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和处罚,学校概不负责。
5.对不经学校批准私自乱收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根据情况将所收款项退还缴费者或予以没收,由于违规收费受到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由违规部门或责任人自行缴纳罚款。同时,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给与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2.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3.违反规定以赞助费、集资费、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4.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5.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
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的;
6.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7.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或代办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8.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执行的;
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公然违背法律和相关规定,肆意收费,引起学生不满情绪及不稳定因素的;
2.在学生伙食费等代收代管费用中开支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侵占学生利益的;
3.擅自指示本部门的人员向学生收取收费项目之外的收费项目,经警告无效的;
4.因乱收费行为造成恶劣后果或引发群体上访,社会反响强烈的;
5.在本部门违规收费中设黑账,作假证,阻挠学校审计部门例行检查的;
6.其他因乱收费造成恶劣后果的。
教育乱收费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承办人)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教育乱收费的责任人是各部门具体实施收费行为承办人,主要指各部门的干事、辅导员或教师。主要领导责任人(批准人)指各部门的负责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承办人未经批准人批准,擅自做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
2.承办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责任,导致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
3.虽经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1.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部门领导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部门负责人未向学校申请批准而直接做出决定,导致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部门负责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未经承办人拟办,部门负责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凡有教育乱收费行为的部门,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的方式,视情节轻重分为:
1.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
5.党纪、政纪处分。
本制度由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11.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12.违反规定以赞助费、集资费、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13.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14.不按规定公示收费许可证、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15.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的;
16.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17.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或代办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18.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执行的;
1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公然违背法律和相关规定,肆意收费,引起学生不满情绪及不稳定因素的;
8.在学生伙食费等代收代管费用中开支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侵占学生利益的;
9.擅自指示本部门的人员向学生收取收费项目之外的收费项目,经警告无效的;
10.因乱收费行为造成恶劣后果或引发群体上访,社会反响强烈的;
11.在本部门违规收费中设黑账,作假证,阻挠学校审计部门例行检查的;
12.其他因乱收费造成恶劣后果的。
教育乱收费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承办人)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教育乱收费的责任人是各部门具体实施收费行为承办人,主要指各部门的干事、辅导员或教师。主要领导责任人(批准人)指各部门的负责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承办人未经批准人批准,擅自做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
5.承办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责任,导致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
6.虽经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5.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部门领导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部门负责人未向学校申请批准而直接做出决定,导致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7.部门负责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部门负责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凡有教育乱收费行为的部门,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的方式,视情节轻重分为:
1.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
5.党纪、政纪处分。
本制度由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为了规范我校教育收费工作,坚决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的法律、法规和市教育局、物价局、发改委关于教育收费的规定,对我校教育收费工作制定本校自纠自查工作制度。
二、自纠自查工作的原则:
1.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教育局、物价局的规章。
2.按时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有投诉则必查相结合,检查有记录,处理有程序。
3.按时进行上级部门安排的自查、自纠,并及时上报结果。
4.自纠自查以国家法规、上级部门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三、自纠自查工作任务:
1.查学校收费是否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及发改委审批备案、标准是否相符合。
2.查学校向社会公示的收费承诺兑现情况。
3.查学校收费公示的时间、内容与执行的情况。
4.查学校收费通知单与收费许可,收费公布的项目、标准是否一致。
5.查收费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6.查教育收费缴存财政专户是否按时、如数、有无拖欠、截留情况。
四、自纠自查工作由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实施领导和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项收入的管理,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含校内各单位根据国家、地方或学校有关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第三条 学校收入管理基本原则
(一)学校所有收入业务归口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统一收取,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章 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一)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二)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三)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第五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事业收入
第六条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第七条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四章 上级补助收入
第八条 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经营收入
第九条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章 其他收入
第十条 其他收入,即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五章所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其他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由学校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非同级财政拨款(含中央级经费拨款、地方级经费拨款)由学校根据拨款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投资收益是指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根据分红决议通过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学校实现的分红款。投资收益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捐赠收入是指企业(不含学校参股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而自愿捐赠的货币资产收入和接受捐赠的存货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的净收入。捐赠收入由学校统筹使用。
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学校争取社会捐赠而给予学校的财政性奖励补助,属“第二章财政补助收入”范畴。
第十四条 学校利息收入是指学校实有资金缴存银行产生的利息、为特定事项办理履约保函抵押资金及其他类似情况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收入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服务性收入是指除上述各条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对校内、校外各单位及学生提供各种服务的收入,学校服务性收入的收费项目应有国家、地方或学校的相关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成本补偿原则制定。学校各项服务性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学校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按照《锦州师专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第七章 收入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所有预算收入落实的责任单位,校内各责任单位应与财务部门通力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各项收入指标的落实完成,使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共同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上级单位按照学校提供的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离退休人数、基本建设投资规划等为依据拨付学校的收入,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保证上报材料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十七条 上级补助收入责任部门为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准确地确认为学校收入,不得长期挂往来账款。
财务部门应合理设置岗位,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完成与收入相关的确认、核算、结算分配、收款和票据管理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收入实现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落实收入方面的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部门不得擅自收费、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等。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授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单位临时预算追加,依据《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追加预算的内容
1.1 追加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杂支费等一般公用经费的支出预算;
1.2追加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购置费、房屋维修费、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
1.3 追加突发增加的支出预算。
2. 追加预算的原则
2.1不可预见原则。年初预算安排中没有预计到的国家及省、市出台重大政策,当地政府、教育局重大决策,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起的确需动用财政资金的,予以核定追加。
2.2需求与可能性原则。结合本校财务状况,和学校发展需求,按照轻重缓急,予以核定追加。
2.3 追加预算的审批办法及程序
2.3.1单位对预算调整严格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预算调整条件的,予以否决。
2.3.2 预算调整方案欠妥的,应当要求相关业务部门研究改进方案,修改后再履行预算调整的审核审批程序。
2.3.3将追加预算材料报送财政政局业务处室进行审批
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应贯穿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特制定预算执行与分析。
1.预算执行
预算支出由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其他支出等构成。注意支出预算中的刚性支出(如人员工资)和保证教学业务活动正常运转的支出(如水电费、业务费等)必须优先安排。
1.1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按照年初人员实际据实编制;
1.2助学金按财政规定的标准计提;
1.3商品服务支出中有定额的,要按定额编制,没有定额的要根据下年度预计情况编制;
1.4设备购置费按预算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
1.5业务费按预算年度教学计划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进行编制;
1.6修缮费按预算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编制;
1.7其他费用可参照历史水平编制。
2.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2.1计财处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学校计划,分析有关政策对预算年度收支的影响,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2.2计财处根据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预算年度学校计划中各项目的轻重缓急,在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前提下,下达各部门支出预算指标,报校长并经过学校党委会通过。
2.3计财处根据下达的各部门支出预算指标,正式下达各部门支出预算指标。
3.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经计财处下达的各部门支出预算指标,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3.1预算年度开始后,学校正式预算未批复前,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计财处可以先按上年度的支出预算指标安排各部门支出,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正式预算执行。
3.2 预算要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执行,由计财处具体组织实施。
3.3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3.4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支出预算在执行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追加支出指标的,应向计财处提出追加支出指标申请,并报校长审批,经审批后可增加该部门支出预算指标。
3.5如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对学校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实需要调整学校收支预算的,上报财政部门审批,在没有收入来源增加时,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4. 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
计财处于年终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并说明本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上报财政部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总 则
一、为规范学校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学校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三、学校计财处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四、银行基本账户开立、撤销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五、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一章 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六、学校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户名全称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八、计财处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九、计财处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学校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计财处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十、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和主管会计,学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十一、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十二、银行账户必须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十三、学校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经学校主管财务校长及财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四、计财处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十五、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
十六、银行账户开立实行校长审核制。
十七、学校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计财处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学校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学校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学校法人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学校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十八、 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报校长及主管财务校长和财务处处长审批;
计财处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对开户信息资料与学校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
十九、银行账户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变更信息。
二十、学校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二十一、银行账户应在撤销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撤销信息。
第五章 银行存款对帐
二十二、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并定期进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查。
二十三、每月初,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分析未达账项产生原因,及时解决未达账项。
二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决算是如实反映高等学校财务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为加强财务决算管理,全面、系统和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是一级预算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财务决算是编制下年度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
第四条 财务决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第五条 财务决算要切实做到账表相符,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
第六条 财务决算对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第七条 计财处负责学校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
第八条 财务决算报表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九条 财务决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财务决算的范围
第十条 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所有收支均属于财务决算范围。
第十一条 反映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发展规模的基础数字资料。包括学校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收入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状况、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
第三章 财务决算的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及文字说明三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决算支出表、收入决算表、财政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表、支出决算表、支出决算明细表、行政事业性项目和其他项目收支决算表、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基本数字表、资产情况表、人员及机构情况表、非税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收支统计报表等。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文字说明,依据所有报表数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写出详细分析说明:学校基本情况,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经济事项的说明,资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经济制度建立、完善、实施情况说明,取得的主要财务成果,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措施。
第四章 财务决算的编报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制工作要求,在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办理年终结帐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准确提供财务决算所需资料。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必须按照财政局、教育局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出。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任何人不得随意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数据。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表间关系必须相互衔接,不同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决算报表,应当加具封面,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决算年度、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报人、电话号码、单位地址、报送日期并加盖学校公章等。主管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务决算报表按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定期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存。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财务决算应上报财政局审批,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印章是财务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规范财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单位资金安全,根据锦财库[2014]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1枚、法人代表章1枚、工会财务专用章1枚、工会法人名章2枚、计财处公章1枚、银行收讫章1枚、现金收讫章2枚。
第三条 学校授权财务部负责学校财务公章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财务公章的发放、回收,负责监督财务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各种财务公章的刻制、启用、更换和销毁必须依据锦州师专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财务公章保管
第四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二)财务公章与相关联的财务票证必须坚持“分管”原则,所用印章与票证必须做到分人管理,分开存放,相互牵制。
(三)印章保管人员因故不在工作岗位时,由单位负责人另指定符合管理规定的人员临时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锦州师专财务印章具体保管细则。
(一)法人代表章由计财处处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计财处副处长保管;
(二)工会财务专用章由计财处处长保管,工会法人名章由计财处副处长保管;
(三)计财处公章由计财处副处长保管;
(四)银行收讫章由银行出纳保管;现金收讫章由现金出纳保管;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保管印章,印章使用完后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设立印章保管登记簿,印章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第三章 财务公章使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章时,必须认真审查支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印章保管者有权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拒绝加盖印章。
第九条 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一)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用于开具支票,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财务印章的法人章只能用于与单位财务相关的业务,不能用于办理与财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二)工会财务专用章和工会法人名章用于工会活动等;
(三)现金、银行、转账收(付)讫章只在现金、银行、转账收讫或付讫时使用;
(四)计财处公章用于开具收入证明等。
第十条 对一般性常规用章(如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医疗费结算收据、教职工经济收入证明、学生业务相关证明等)须先由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审核,再由处长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上报上级部门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先由填报人员对所填报的内容核实无误,再经计财处处长复核,最后经学校授权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未经学校授权,财务公章严禁用于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并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据﹑发票等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第四章 财务公章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计财处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一律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加强预算执行进度,强化支出责任,考核管理者的绩效。 预算绩效考评的目的是对各部门的预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潜在问题,确保预算的完成,或者必要时修正预算。预算绩效考评是对预算执行效果的一个认可过程,考评应遵循公正公开、分级分类、绩效相关的基本原则。
预算绩效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预算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分为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日常考评采用预算执行月报制度;年终考评在每年12月份进行;跨年度重大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评。
第二章 考评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一条 预算绩效考评工作由计财处统一组织管理、各职能处室分级实施。
(一)计财处负责预算考评的组织管理工作,定期通报学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要项目绩效考评结果。
(二)专项经费由项目单位负责,计财处和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考评工作。
第二条 预算绩效考评工作程序:
(一)确定年度预算考评对象
学校在综合考虑发展规划、工作重点、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年度预算考评对象。
(二) 编制和报送绩效预算申报表
纳入绩效考评的项目或单位按绩效预算的要求编制和报送绩效预算申报表,对所承担事项应有明确的、具体的、可衡量的目标。并须详细说明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保障措施、计划进度、资金需求等,跨年度项目应明确分年度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对于中央、省批复的专项,在遵循原申报文本的基础上,按批复金额和要求内容重新报送。
(三)下达预算及签订目标责任书
年初预算下达后,主管校长应与项目部门负责人签订目标任务书,以明确绩效责任。计财处据此拨付经费。
(四)制定预算考评工作方案
计财处负责制订考评工作方案,并在年初预算下达后予以公布。
(五)收集预算考评相关资料
遵照考评工作方案,及时收集和整理预算编报、项目支出内容、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信息作为考核的依据。
(六)综合分析并形成考核结论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报告要有明确的考评结果(结论),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改进和提高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考评的对象、内容及指标
第三条 考评对象是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预算经费,主要考评资金数额较大、影响面或受益面较广的项目支出经费,责任人是具体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的各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考评内容及指标:以学校与预算执行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下达的预算为依据,主要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预算执行、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四方面考评。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五条 预算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一)经考评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将项目剩余的经费收回学校,若经费已使用完,则暂停以后该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二)未经批准私自改变经费支出内容、口径的,将先冻结经费,待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内容、口径及审批程序进行账务调整后,视具体情况使用;
(三)未经批准私自将经费挪作他用,将立即冻结经费,采取相应措施对被挪用的经费进行追缴,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因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等产生的教职员工加班误餐报销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有利工作、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党群行政部门、教学单位及教辅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加班误餐,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校内召开评审、咨询、答辩、论证等会议,或因封闭招生录取、阅卷、英语四六级考试、财务结账和预决算、医院对学生进行体检等业务,接待上级检查以及需集中持续加班开展工作,错过用餐时间的情况;
(二)因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不能在用餐时间自行用餐的情况。主要包括复试、面试、迎新、军训、毕业、招生、招聘、学校运动会、重大庆典等活动;
(三)相关部门因消防、安全保卫、供暖供电供水保障需昼夜不间断值班等工作不能离岗外出用餐等情况。
第四条 党群行政部门、教学单位及教辅单位人员的加班误餐费从各单位业务费用中列支;由于专项工作产生的加班误餐费需先有预算,从专项活动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用餐标准
第五条 加班用餐只能购买盒饭或快餐,优先选择校内餐厅,校内餐厅提供不了相应服务的,可以采购校外快餐。加班在清晨或夜间时段没有快餐服务的,可以购买包装食品,执行加班误餐费标准。
第六条 加班误餐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餐不得高于 15 元,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报销审批
第七条 加班误餐费报销执行审批制度。各党群行政部门、教学单位及教辅单位加班误餐费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还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属于专项的由项目经费归口负责人审批,并报专项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报销加班误餐费时,需提供“加班误餐费报销审批表”,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必要时计财处可以要求用餐部门提交加班或者大型活动情况说明等支撑材料。
第九条 计财处要加强对加班误餐费报销凭据审核,对未经审批或事实不清的餐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加班误餐费报销实行“一事一单、一次一报”,不得合并报销。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加班误餐费应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得弄虚作假、超标准报销,不得通过加班误餐费变相搞福利,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计财处、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各部门加班工作误餐费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报销加班误餐费的部门和个人,由计财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于违纪违规的有关人员,学校将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委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加班误餐费报销,对于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及科研业务接待活动中的餐费报销按其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不符合第三条所列加班误餐费报销事由或非紧急公务可以自主解决用餐问题的,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加班误餐费报销审批表
加班误餐费报销审批表
标准: 元/人/餐
所在单位 | 支出项目 | ||||||
用餐时间 | 用餐地点 | ||||||
用餐人数 | 用餐金额 | ||||||
用餐事由 | |||||||
用餐人员名单(可另附页) | |||||||
序号 | 姓名 | 序号 | 姓名 | 序号 | 姓名 | ||
1 | 2 | 3 | |||||
4 | 5 | 6 | |||||
7 | 8 | 9 | |||||
10 | 11 | 12 | |||||
13 | 14 | 15 | |||||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 |||||||
部门负责人承诺: 本人承诺对此经济事项的合理性、真实性负相关责任,并已知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加班误餐费用餐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序号 | 姓名 | 序号 | 姓名 |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 |||||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财务校长:王宏岩
计财处处长:刘日晴
修改人:高然
2022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