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制度

来源:发布日期:2024-11-12点击:


第一条 为保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等。
第三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予以解聘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四、五、六、七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

(二)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条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决定对当事人处理结果。

条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