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学校教学、科研决策咨询机制,发挥教师在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设立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学术问题的最高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对学校教学科研重大事务发挥审议、咨询作用,为校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并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评定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九)其他需要审议、评定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或基层推荐经校长办公会通过产生,人数为单数。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三年。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坚持学术民主,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热心学校的学术研究活动;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有相应任职资格。
第四章 委员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积极促进学校学术活动的开展及学术水平的提高,发现并推荐科研优秀人才;
(二) 维护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在科学研究、严谨治学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关心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对学校的发展和有关重大学术决策提出积极建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票为通过。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日常事务工作由科研处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秘书处提出预算,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