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者:发布日期:2025-10-31点击: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风气。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查处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过程中,以及各类论文、专利、著作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等各类教学及科研学术活动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术不端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不得阻挠、干扰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被调查人、举报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中违反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破坏了学术生态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伪造篡改科研数据;篡改自己或他人研究成果;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抄袭盗用他人科研成果等行为;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伪造科研文献注释等资料;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买卖、有偿代写服务、违背研究伦理;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被视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具体执行文如下:

1. 剽窃:直接复制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对他人研究成果进行简单修改后作为自己的成果发表。包括观点剽窃、数据剽窃、图片和音视频剽窃等多种形式。

2. 抄袭、伪造与篡改数据:在研究中抄袭他人成果数据,故意制造虚假数据,或者对真实数据进行篡改,以支持自己的研究结论。

3. 篡改学术成果:学术研究中,故意修改或变动原始数据、实验结果或研究记录,使其失去真实性或偏离原始状态的行为。旨在使修改后的数据或结果更符合研究者的假设、预期或预设结论。包括修改原始数据、篡改实验结果、更改研究记录等。

4.侵占他人成果: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学术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成果发表或使用,从而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学术声誉。  包括直接盗用对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简单的修改或调整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表或提交将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拼凑或组合,形成新的研究成果,但并未注明原始来源或给予原作者相应的署名权等权益  在研究成果中虚假地署上自己的名字,或者未经其他合作者同意,擅自将共同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

5.不当署名:无贡献人员在研究成果上署名,或者将有贡献的研究人员排除在署名之外,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6.一稿多投与重复发表: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稿给多个期刊,或者将已经发表的论文稍作修改后再次发表。

7.伪造科研文献、注释等资料。在科研活动中,为了支持自己的研究结论或观点,故意编造虚假的文献、注释或其他相关资料。包括编造虚假文献,即编造或引入不存在的文献(如虚假的作者、出版年份、出版社等信息)使研究看上去更权威;伪造注释即在引用他人观点或数据时,不诚实地标注来源,甚至故意编造注释、错误的页码、段落或引用格式,甚至完全捏造引用内容以误导读者;篡改已有文献,如更改作者、标题、内容等,以使其符合自己的研究需求,完全失去了原始文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编造虚假实验数据或研究方法等。

8.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包括编造虚假数据、伪造实验过程,虚构实验步骤、方法或条件,以获取看似合理的实验结果。编造案例或事件:为了论证某个观点或理论,编造虚假的案例、事件或故事。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指科研人员凭空捏造毫无事实根据的科研成果,包括伪造科研数据、资料,伪造文献、注释,编造虚假的文献来源、引用内容或注释,以支持自己的研究结论或观点;编造实验结果:虚构实验过程或结果,以支持研究结论或理论;伪造作者信息:在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中,添加并非真实参与研究的作者,或删除真实参与研究的作者。

9.买卖、代写服务指科研人员(包括学生、教师、研究人员等)通过支付费用,委托他人(通常是非科研人员或不具备相应科研能力的第三方)代为撰写科学研究论文、研究报告、科研课题申报、课题成果或其他学术文稿均非由委托人本人完成也包含提供有偿代发表论文、有偿为他人代写论文服务。

10.违背研究伦理 指进行科学研究未能遵守相应的伦理规范和原则,从而损害了研究参与者、公众或科学界的利益。包括未获得伦理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泄露隐私,违背知情同意原则或研究过程中未说明利益冲突等。

11.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2.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内容包括:

  1. 造成恶劣影响: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界、学校或个人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或批评。

  2. 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关联或交换,如通过学术不端行为获取经济利益、职务晋升或其他不当利益。

3.“ 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等代写买卖 ” “ 有 组 织 打 招 呼 ”等 寻求关照、谋取有利结果的行为。

  4.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排挤或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5.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有组织地策划、实施学术不端行为,如集体伪造数据、篡改研究成果等。

  6.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多次重复进行学术不端行为,表明相关人员缺乏学术诚信和自律。

  7.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除了上述情形外,其他导致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有上述行为之一,学校将采取严厉的处理措施,如通报批评、撤销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辞退或解聘等。同时,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员,还将面临相关法律法规等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章 举报与受理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为学术不端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接收、受理和审核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接受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不端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配备专门力量(学术委员会)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建立组织人事、人才培养、科研学术、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开展学术不端查处。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或者匿名提出举报,并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以及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内容。

匿名举报可通过学校设立专门的举报邮箱、电话等渠道,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举报信息,并确保举报人的匿名性得到保护。专门工作人员记录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如匿名邮箱、电话号码等,但仅用于后续沟通,不公开),并告知举报人将严格保密其身份。

第十二条科研处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如认为符合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如不予受理,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的举报内容应当受理。对于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及时关注,并主动开展调查。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等情况,不予受理。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1.学术委员会负责组建专家组或调查小组,对举报内容进行深入调查和事实认定。

2. 初步审查。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或调查组对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3.进入正式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若因案件特别重大或复杂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4.调查应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由学校组织专门调查组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成员根据需要可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专门工作人员参与调查。

5.调查组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配置、方式方法、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及工作纪律等。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6.调查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调阅、摘抄和复印相关材料,并对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和设备进行现场查看。详细记录所有调阅和摘抄的材料,并由调查人员和管理人在调阅单和摘抄复印材料上共同签字确认。调阅的原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7.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调查人员如需要与被调查人或证人进行谈话,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确保谈话内容得到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适当情况下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以保留证据。

8. 调查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9.在调查过程中,应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或伤害。

第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主管部门和当地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中止与终止调查

1.若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足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中止调查。当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立即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调查时限内。

2.如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法律纠纷,且该纠纷可能影响行为定性,则应中止调查,待纠纷解决后再重启调查。

3.若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应终止对其的调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调查人的继续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与处理决定

1.调查结束后,应编制详细的调查报告,涵盖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结论,以及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全体调查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2.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依据相关法规和文件(依据40号令第二十七条、221号文第二条的表述认定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依据40号令第二十八条、221号文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认定情节为较轻、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调查认定结论,并依职权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在处理决定作出前,被调查人应被告知事实认定及拟处理决定的依据,被调查人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作出学术不端处理决定,制作包含被处理人的基本信息、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处理决定和依据、救济途径及期限等内容的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理人,同时告知举报人。

4.如果被举报人被证明学术不端行为或举报不实,应及时恢复其名誉和权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处理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撤销科研项目和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等。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警告、记过;

4.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5.开除或解聘;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第4项或第5项规定的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终身倒查机制,学术成果、学术资源和学术行为实行可追溯机制。

第六章 保密与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过程中涉及的程序和资料应在保密范围之内,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同时,严格保密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信息,非经举报人同意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调查小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存在与被举报人有合作关系、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调查公正性的情况下,应当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一般由被调查人当前人事关系所在高等学校牵头负责调查。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科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由项目、奖励、人才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单位调查处理。论文发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要求,主动联系其他当事人所在单位,并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参与调查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人员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报送牵头调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主动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两年修订一次,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与此前发布的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任何文件、规定或条款中内容冲突或不一致的部分,均以本细则为准,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或条款同时废止。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