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师专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本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申诉范围
凡我校教师下列合法权益受到校内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
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接受教育的权利。
3.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
4.参与校内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5.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
6.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
7.不服学校及其学校所属各个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二条 申诉的组织机构
职工申诉委员会设置委员8人,并学校党政代表2人、教代会代表2人,教师代表3人、法律代表1人组成。
1.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由校长提名,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委员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主席为会议召集人。
3.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仲裁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4.教师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委员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
第三条 申诉程序
1.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写本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2.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一周内进行审理,认为符合审理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提起后,申诉教师就申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4.教师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四条 回避原则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 申诉的处理
1.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后,应组织三人以上的工作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作好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通过学校行政办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
(4)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