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不断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国家资金,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1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合理分配,层层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
1.2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学校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各部门严格执行负责人、管理员、资产使用者三级管理负责制,并制定详细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到权责分明,责任到人。
1.3固定资产的移交办法
部门负责人、管理员换岗或离岗时,必须办理完交接手续,才能离岗。要写清交接人、交接时间、资产状况等。
1.4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5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照国家发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将固定资产划分为六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6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1.6.1 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的项目,由市政府统一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但符合校内采购标准的项目由学校采购小组组织采购,各单位不得擅自购买。采购中要遵循“质优、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力争少花钱多办事。
1.6.2 固定资产购入后,要及时进行设备和技术验收。资产管理处要组织固定资产购置人员、使用人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共同参加验收。
1.7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库
1.7.1 资产管理处根据“固定资产验收登记表”,编制“固定资产卡片”。卡片要注明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时间、发票号码、经费来源、购入厂商等内容,并经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签字。
卡片一式二份。一份由资产管理处存档,一份由资产使用部门管理员保管。
1.7.2 资产管理处根据填制无误的“固定资产卡片”,开具“固定资产入库单”、编制记账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生成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采购经办人持“固定资产入库单”、购货发票,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1.8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
1.8.1 学校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统一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
1.8.2 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由资产管理处与承借部门商定,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同时要注明归还期限。归还时,部门管理员要做好验收,保证设备完好无损后,再办理退还手续。若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1.8.3 因教学需要借用设备时,借用部门要填写“设备借条”,并由借用部门的主管校长、部门负责人、管理员分别签字,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在借用期间,设备由借用部门妥善保管,用完后及时归还。
1.8.4 部门管理员要对本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定期查看,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盗,经常检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9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清查每年要进行1次,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资产管理处要认真填写清查记录。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清查工作。
1.10固定资产的报废
1.10.1 对符合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可申请报废。
1.10.2 申请报废的资产,需经有关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批准,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资产管理处核准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表》,报送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
1.10.3 经教育局、财政局批准报废的资产,资产管理处通知使用部门管理员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要求按照《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实施细则》执行。
1.11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
1.11.1 发现资产丢失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或上级有关部门。当事部门要填写《资产丢失登记表》。学校保卫处要迅速组织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由部门将丢失清单和保卫处处理意见交给资产管理处。
1.11.2 资产的损坏、丢失等赔偿处理,按照《锦州师专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赔偿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报废实施细则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资产在使用、保存过程中,会因技术性能落后、长期使用磨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失去使用和维修价值,对这些资产需要进行报废处理。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1固定资产的报废标准
2.1.1 购入10年以上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2.1.2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资产;
2.1.3 超过安全使用期,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资产;
2.1.4 使用期限已满,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资产;
2.1.5 国家明确规定淘汰的资产。
2.2报废的申请、审核、鉴定、批准程序
2.2.1 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学校的资产报废处置工作。
2.2.2 计划报废的资产,部门提出报废申请,阐述报废理由,经有关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并由部门负责人、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报给资产管理处。
2.2.3 资产管理处审核无误后,由资产管理处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表》,经主管校长或校长签批,报送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
2.3账、卡与报废资产的处理
2.3.1 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通知有关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注销资产账、卡的手续。
2.3.2 批准报废的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拆卸设备配件,否则按学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赔偿规定》处理。
2.3.3 报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与财政局联系上交。
2.4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3.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赔偿规定
为维护我校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强师生自觉爱护国有财产的自觉性,避免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3.1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和本部门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杜绝、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3.2对下列现象均应进行赔偿
3.2.1 擅自拆卸、改装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3.2.2 不遵守设备技术操作规程,致使设备损坏。
3.2.3 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固定资产损坏、失火、被盗、丢失。
3.3发生固定资产损坏、失火、被盗、丢失时,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刻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由部门将损失清单和保卫处处理意见交给资产管理处。
3.4对设备局部损坏,可以维修的,做维修费用赔偿处理。已确定交赔偿金的部门和个人,应在半月内将赔偿金交到计财处,由资产管理处与财政局沟通,按规定办理。无故不交的,将做相应处理。
3.5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3.5.1 对可作为私人使用的设备,原价赔偿。
3.5.2 对其他设备,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赔偿。
3.5.2.1 一般机械设备按15年折旧期。
3.5.2.2 一般电子设备按10年折旧期。
3.5.2.3 超过使用期限,收取残值(原值的2%—5%)。
3.6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4.固定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为有效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4.1资产清查范围
全校的所有固定资产。
4.2资产清查时间
每年一次,上半年清查教学单位,下半年清查行政单位。
4.3资产清查内容
4.3.1资产实物:要求与资产处账载资产相符。
4.3.2资产卡片:要求与资产处资产卡片相符。
4.3.3教学设施:资产处统计各教学单位实训室、机房等设施情况
4.4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4.4.1各部门自检阶段(3-4、9-10月)
资产处负责提供各部门资产明细账,各部门根据资产明细账进行账实自检,并核对资产卡片。自检完成后,将自检结果上传到资产处。
4.4.2资产处检查阶段(5-6、10-11月)
根据各部门的自检结果,资产处深入到各部门进行账实清查、账卡清查、教学设施清查,处理出现的问题。
4.4.3清查结果形成阶段(7、12月)
资产处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形成清查结果,各部门对清查结果进行盖章、签字。
5.锦州师专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物品采购及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地方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品采购及项目招投标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等工作,采购各类货物、工程建设的行为。物品采购及项目招投标工作(简称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追求学校利益最大化和规模采购,保障采购质量,取得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招投标工作在纪委、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五人组成。分管资产管理处的学校领导任组长,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工会副主席、计财处处长、资产处副处长任成员。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 有关部门职责。
⑴资产管理处职责: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要求,起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组织招投标整个过程;监督合同的执行;明确投标项目专人负责,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牵头组织项目的验收等。
⑵项目单位主要职责:项目单位在调研的基础上向分管领导提出包括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初步预算价格等内容的物品采购或项目建设申请,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再向校长提出申请;按校长的批准意见进入采购活动流程。
⑶纪委和工会主要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努力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严防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采购的范围。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市政府授予的特殊项目且行政单价超过1000元、教学单价超过1500元的货物类办公用品(耗材),每次采购同一品种超过1000元的项目和单项工程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小组组织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学校规定应当进行集中采购或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采购或招标。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前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项目要有详细的技术要求和预算。主管领导本着工作必须、必建的原则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招投标项目经校长批准后,由招投标小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流程。资产管理处负责起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发布招标公告;资产管理处受理投标单位的申请、咨询、考察;招投标小组组织召开招投标会议;会前资产管理处接收投标书,审查投标人的各种资质及资格,决定是否开标;招投标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公布评标结果;资产管理处督促项目单位与中标商起草、签署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实施;资产管理处牵头项目单位、纪委或相关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结算程序。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资金额度,采购活动可采用评标采购方法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等方式进行。
⑴评标采购方法。评标采购是指项目预算超过100万元(指非财政资金)或低于100万元的特殊项目,按照评标方式进行采购。项目公示后,按照采购要求,由招投标小组审核、确认和评标。
⑵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预算低于100万元(指低于政府采购标准的财政性资金或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程序和项目要求,由招投标小组审核、确认后,以符合采购要求且最低价格为中标供应商。
第五章 投标、开标与评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承担招标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视招标项目情况和要求而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资产管理处应签收并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会议由招投标小组主持。招投标小组成员和纪检监察组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复审,宣布复审结果。开标时由招投标小组人员,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或工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投标文件以正本为依据。开标的过程应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登记、记录、备案。项目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需要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招投标小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主任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兼任,成员包括资产管理处处长、项目单位、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各1人。如遇重大项目或技术性较强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或经济专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到财政局专家库抽取。校外专家评审费用由学校承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评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会议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的有关情况和评标结果;评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资产管理处在评标前应制定详尽的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小组应当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学校组织的采购活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日内,资产管理处组织项目单位代表学校按照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拟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条款。重大项目合同由学校法律顾问修改或把关。
第十六条 合同条款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否则,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工作与要求
第十七条 参与招投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不得私下与投标方人员接触,不得泄露任何与招投标事宜有关的内容。不解释落标原因。若需要质询的应公开质询。纪委对所有公开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查处其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中标人违反本办法,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的、转包给他人的应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招投标活动。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部门)和施工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的,应追究部门责任人员和施工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招投标相关资料由资产管理处分年度向学校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一条 此前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完成我校行政工作和教学任务,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采购工作,按照上级财政、采购部门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我校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6.1政府采购部分
符合以下政府采购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报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6.1.1 货物类单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或批量采购年累计金额达2万元(含2万元)以上。
6.1.2工程类工程总投资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工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
6.1.3 办公用微机金额原则上限制在3500元以下(含3500元),微机配置、样式自行确定。微机原则上三年以内不允许更换。
6.2 校内采购部分
6.2.1 校内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
副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
成 员:工会副主席、计财处处长、资产处副处长
6.2.2 校内采购标准
符合下列支出标准的,实行校内集中采购、集中支付。
6.2.2.1 行政用资产超过1000元、教学用资产超过1500元的。
6.2.2.2 货物类办公用品(耗材),每次采购同一品种超过1000元的。
凡符合校内采购标准的,一律由采购小组采购,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6.2.3 校内采购原则
6.2.3.1 竞争性原则:采购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竞争,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
6.2.3.2 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公开性原则可以使投标商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竞争力的价格。
6.2.3.3 公平性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即供应商地位一致、信息一致、采购标准一致,不应该对投标商进行歧视等。
6.2.4 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6.2.4.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2.4.2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2.4.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2.4.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2.4.5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2.4.6 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6.2.4.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2.5 校内采购实施方式
6.2.5.1 工程采购:
6.2.5.1.1 工程采购内涵: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路面等工程。要求有效投标人达到三家以上,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或符合规定条件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
6.2.5.1.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废标
(a)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被取消的
6.2.5.2 货物采购:
货物采购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提出四项要求:
6.2.5.2.1 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格是指特定采购对象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既不是市场价格,也不能低于成本。
6.2.5.2.2 采购效率更高。采购效率包括采购次数要少,采购周期要短,要及时满足需要。
6.2.5.2.3 采购质量优良。采购质量是指对采购对象的规格、性能、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要熟悉市场,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6.2.5.2.4 服务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