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进行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采购与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分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及通用服务两类。其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通用服务是指与工程建设无关的服务。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以需求明确、论证科学、预算合理、立项严谨为前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依法采购,强化采购工作规范,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
第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采购预算的使用用途。无预算、未立项、超预算不采购。
(一)采购项目必须有学校核准批复的预算;
(二)采购各阶段出现项目超预算时暂停实施,待预算调整后方可继续实施;
(三)跨年采购项目,除提供总预算外,应明确分年度支付计划。
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研究、审议采购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处理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校采购工作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执行、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
(三)建立健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汇总各部门(二级学院)年度采购计划,根据计划合理安排采购活动;
(五)负责受理、审批项目采购申请,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六)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七)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需求调研对象代表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及学校采购相关部门认为需要的项目进行项目论证;
(八)审核采购合同与成交结果的一致性;
(九)负责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
(十)负责组织建设和动态管理学校“评审专家库”;
(十一)指导、监督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
(十二)负责校级采购项目采购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十三)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购部门是指采购与招标标的的具体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
(二)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选择不少于5个具有代表性的调研对象开展需求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调研过程中要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产品价格、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但需求调研中不得对采购调研对象做出实质性承诺,不得使用调研对象的单一性指标;
(三)负责拟订采购计划与预算,明确采购需求,提交采购申请;
(四)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招标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采购项目的现场踏勘和技术答疑、质疑和投诉答复;
(六)负责采购合同的起草与签订。
第九条 项目业务管理部门是指业务范围内参与采购项目相关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立项、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的审核;
(二)参与采购项目的论证;
(三)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采购预算的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经费来源、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处对全校采购活动的验收工作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验收工作的政策执行、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校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接受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提交的验收申请,合理安排验收活动;
(四)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对达到一定限额标准、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及学校采购等相关部门认为需要的项目进行验收;
(五)指导、监督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校级验收项目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七)完成学校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采购需求编制和论证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是指项目申购部门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应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标的的所有技术、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实施风险的因素。
(二)采购项目标的的商务要求,包括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服务等要求,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等,以及付款条件(付款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三)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四)基建、修缮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达到5万元的基建、修缮项目,报市财政进行预算评审。
(五)合理合法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等。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应当规定检测内容及对检测机构的要求等。
评标结束后,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封存保管成交供应商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应按采购文件约定方式,处置未中标人样品。
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或达到30万元的重大项目,及学校采购相关部门认为需要的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进行项目论证。
第四节 采购与招标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校级统一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校级统一采购”是指必须通过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采购。其采购的范围是:
(一)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校采购和招标领导小组进行校内招标或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部门自行采购”是指由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采购。其采购的范围是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
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遵循三方询价、货比三家的原则,达到3000元的采购项目,提供至少五家供应商报价单(报价单列清采购清单、报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应建立各单位自行采购的内控制度。
(四)达到学校招标限额,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由于突发、紧急或采购项目的特殊性等原因,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可采取非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按照《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实施采购。
第五节 采购与招标方式
第十九条 采购与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合作创新、柜架协议、网上商城等方式。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单一来源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对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的平台采购。电子平台采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学校电子平台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节 采购与招标程序
第二十八条 采购计划拟订。项目申购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要求提交采购计划。
第二十九条 采购意向公开。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计划实施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也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十条 采购申请的审核审批
(一)“校级统一采购”的项目,由项目申购部门发起,依次经相关职能部门、主管校级领导、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
(二)“部门自行采购”中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透明、可追溯”的原则,由项目申购部门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或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造价、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项目,履行财政评审和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节 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签订合同。
第八节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校采购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章办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与投标供应商有特定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但不得以非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与招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失信行为的,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列入供应商失信名单、拒绝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1-3年、上报上级相关部门依规处罚等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节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新出台的国家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文件为准;校内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提的数值,“以上”包含本数值,“以下”不包含本数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采购与招标工作流程

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采购”建设,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辽财采规[201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名认证和CA证书管理
(一)各部门要委派专人负责辽宁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工作,选择采购上确定的CA认证机构,办理实名认证。
(二)办理CA认证的相关费用,由各部门自行承担。
(三)各部门要加强证件管理,涉及到校章、法人证、法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要妥善保存,不得外漏。
第三条 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网上商城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行线下采购。
(一)紧急需求;
(二)定制商品;
(三)网上商城上架的货物或服务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
(四)其它特殊商品。
线下采购商品,实行事先审批制度,相关要求见第五条。
第五条 线下采购流程
(一)采购人填写《线下采购申请审批表》,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主管资产校领导签字;
(二)采购时遵循集体采购、货比三家的原则,提供三家以上供应商出具的报价单。
(三)报销时提供网上商城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未尽事宜,以上级政府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维护项目招标及工程建设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设计、项目论证、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程监理等咨询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组织的上述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接受政府和学校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二节 机构确定
第四条 学校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为学校提供招标代理、采购服务、项目设计、项目论证、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程监理等咨询服务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五条 代理机构资质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符合财政部下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依法注册。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七)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第六条 学校与代理机构合作期限一般为一年,合作终止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合作对象。
第七条 学校开展的建设项目需要代理机构提供服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三节 服务要求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接到学校提出的服务需求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受理学校的服务需求。
第九条 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代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校的服务需求(需要公示的,公示期除外);5万元以上的项目,代理机构应与学校协商,并根据学校意见,尽快完成服务需求。
第十条 学校单个项目若同时包括造价、招标、结算等两个以上环节,各个环节的工作由不同代理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按照学校学校招标项目特点,抽取专家,确定评标委员会,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会议,审查投标供应商资质及投标文件、确定评标结果、发布成交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学校作为监督人参加招标会议、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为学校发布的各项采购、招标等信息,必须在省、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网络平台上发布,并在发布前报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根据学校需求,每年为学校工作人员义务提供一次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不按期受理、完成学校的服务需求,超过两次(含两次)的,学校将取消与代理机构的合作。
第四节 费用支付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部门的收费规定。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由学校支付的,在合作期满之前,支付完毕;由中标供应商支付的,服务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学校给予协调,督促其尽快支付。
第五节 其他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采购物资入库出库管理办法
采购物资的入库出库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采购物资合理使用、节约办学成本,保障物资采购准确性和可溯性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 入库出库物资的管理范围:
(一)达到学校资产管理范畴的设施设备;
(二)达到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范畴的设施设备;
(三)化学及实验用品;
(四)耗材;
(五)奖品;
(六)其它物品。
第二条 组织机构与职能
(一)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物资入库出库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1.制定学校物资入库出库的相关规章制度;
2.指导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物资入库出库的具体工作;
3.检查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物资入库出库的实施工作;
4.负责学校统一采购物资的入库出库管理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是学校物资的具体使用部门和本部门采购物资的实施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1.按学校要求做好物资入库出库管理工作。
2.做好本部门采购物资的入库登记和出库登记工作。
3.做好出库物资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入库管理
1.预约与接收:与供应商提前预约送货时间,仓库管理员根据预约信息准备接收。到货时,核对送货单与实物,包括:数量、品牌型号、规格、质量、价格等。
2.质量检验:对需要质量检验的物资,按学校《验收工作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3.入库登记:仓库管理员根据送货单和验收结果,在库存管理系统中录入物资信息,生成入库单,并打印贴附标签或条码。
4.摆放与标识:按照物资类别、属性,合理规划仓库布局,确保物资安全、易取、易盘点。物资摆放有明显标识,包括物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入库日期等。
第四条 库存管理
1.物资盘点: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包括:日常抽查、月盘点、年度盘点等,确保账实相符。
2.库存预警:设置安全库存水平和最低库存预警,当库存低于预警线时,自动触发补货提醒。
3.物资防护:采购防潮、防尘、防火、防盗、防虫等措施,确保物资安全。对有特殊存储要求的物资,实施专项管理。
第五条 出库管理
1.出库申请:使用部门填写《出库申请单》,填写物资信息、用途,逐级签字后传递至仓库管理员。
2.出库审核: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申请单》,核对库存,确认无误后准备出库。
3.出库操作: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出库,打印出库单,更新库存系统记录,确保出库物资与出库单一致。
第六条 档案管理:
1.文档管理:所有入库、出库、盘点等相关单据需妥善保管,建设电子及绝技档案,便于查询和统计。
2.数据分析:定期对库存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库存周转率、缺货率等指标,为库存管理调整提供依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不断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国家资金,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合理分配,层层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严格执行负责人、管理员、资产使用者三级管理负责制,并制定详细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到权责分明,责任到人。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管理员换岗或离岗时,必须办理完交接手续,才能离岗。要写清交接人、交接时间、资产状况等。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次采购数量超过50个、且总金额达到10000元的属大批同类物资。
第六条 按照国家发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将固定资产划分为六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包括软件及课程资源等);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节 固定资产的采购及验收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按照《锦州师专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入后,要及时进行设备和技术验收。经招标采购的固定资产,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专家、采购人、供应商等共同验收。
第四节 固定资产的登记及入库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验收情况,编制“固定资产卡片”。卡片要注明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时间、发票号码、经费来源、购入厂商等内容,并经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签字。
卡片一式二份。一份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由资产使用部门管理员保管。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填制无误的“固定资产卡片”,开据“固定资产入库单”、 编制记账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生成资产编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购经办人,持“固定资产入库单”、购货发票,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节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统一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人事调动和资产调配时,做好资产转户及资产卡片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与承借部门商定,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同时要注明归还期限。归还时,部门管理员要做好验收,保证设备完好无损后,再办理退还手续。若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借用设备时,借用部门要填写“设备借条”,并由借用部门的主管校长、部门负责人、管理员分别签字,报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在借用期间,设备由借入部门妥善保管,用完后及时归还。
第十五条 部门管理员要对本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定期查看,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盗,经常检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经费使用者负责使用和保管,但不得自行采购。
第六节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校固定资产每年要进行1次清查盘点,并认真填写清查记录。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不定期对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清查工作。
第七节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十八条 对符合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可申请报废。
第十九条 申请报废的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有关领导和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表》,报送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经市教育局、财政局批准报废的资产,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通知使用部门管理员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要求按照《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节 固定资产的损坏及丢失
第二十一条 发现资产丢失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或上级有关部门。当事部门要填写《资产丢失登记表》。学校保卫处要迅速组织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由当事部门将丢失清单和保卫处处理意见交给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资产的损坏、丢失等赔偿处理,按照《锦州师专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赔偿规定》执行。
附: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报销工作流程










附:固定资产借用工作流程

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高校物资的组成部分,为加强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发挥其使用效益,杜绝资源浪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低值耐用品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合理分配,层层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的低值耐用品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严格执行负责人、管理员、使用者三级管理负责制,并制定详细的部门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做到权责分明,责任到人。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管理员换岗或离岗时,必须办理完交接手续,才能离岗。要写清交接人、交接时间、资产状况等。
第二节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用品是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物品。
(一)单价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的设施、设备、工具等。
(二)批量价值在10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设施、设备、工具等。
(三)民用性较强的物品,如:桌椅、家具、电风扇、取暖器、收录机等。
(四)残值较高的设施、设备,如:暖气片、防盗窗、防护栏、管道等金属制品。
第三节 低值耐用品的采购及验收
第六条 学校低值耐用品的采购,按照《锦州师专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购入后,要及时进行设备和技术验收。经招标采购的低值耐用品,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专家、采购人、供应商等共同验收。
第四节 低值耐用品的登记及入库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验收情况,编制“低值耐用品资产卡片”。卡片要注明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时间、发票号码、经费来源、购入厂商等内容,并经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签字。
卡片一式二份。一份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由资产使用部门管理员保管。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填制无误的“低值耐用品资产卡片”,开据“低值耐用品入库单”、编制记账凭证、记入“低值耐用品资产总账”和“低值耐用品资产明细账”,生成资产编号。
第十条 低值耐用品采购经办人,持“低值耐用品资产入库单”、购货发票,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节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的低值耐用品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统一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人事调动和资产调配时,做好资产转户及资产卡片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的低值耐用品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与承借部门商定,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同时要注明归还期限。归还时,部门管理员要做好验收,保证设备完好无损后,再办理退还手续。若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借用低值耐用设备时,借用部门要填写“设备借条”,并由借用部门的主管校长、部门负责人、管理员分别签字,报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在借用期间,设备由借入部门妥善保管,用完后及时归还。
第十四条 部门管理员要对本部门使用的低值耐用品定期查看,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盗,经常检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节 低值耐用品的清查盘点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低值耐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清查工作。
第七节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处置
第十六条 对符合报废标准的低值耐用品,各部门可申请报废。
第十七条 申请报废的低值耐用品,需填写《低值耐用品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有关领导和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处置。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需要报废处置的低值耐用品进行评估,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益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八节 固定资产的损坏及丢失
第十九条 发现低值耐用品丢失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经学校同意后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当事部门要填写《低值耐用品丢失登记表》。学校保卫处要迅速组织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由当事部门将丢失清单和保卫处处理意见交给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等赔偿处理,参照《锦州师专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赔偿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
学校固定资产在使用、保存过程中,会因技术性能落后、长期使用磨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失去使用和维修价值,对这些资产需要进行报废处理。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标准
(一)达到使用年限以上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资产;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资产;
(四)使用期已满,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资产;
(五)国家明确规定淘汰的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
(一)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学校资产的报废处置工作。
(二)计划报废的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阐述报废理由,经有关领导和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并由部门负责人、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报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
(三)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表》,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报送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
第三条 报废资产的处理
(一)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通知有关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到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资产账、资产卡的手续。
(二)批准报废的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拆卸设备配件,否则按学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赔偿规定》处理。
(三)报废资产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财政局联系处置。
第四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固定资产报废工作流程















固定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为有效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范围
全校的所有固定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时间
每年一次,上半年清查教学单位,下半年清查非教学单位。每年不定期对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内容
(一)资产实物,要求与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账载资产相符。
(二)资产卡片,要求与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卡片相符。
(三)教学设施,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检查各教学单位实训室、机房等设施情况。
第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实施
(一)部门自检阶段(3-4、9-10月)
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各部门资产明细账,各部门根据资产明细账进行账实自检,并核对资产卡片。自检完成后,将自检结果上传到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检查阶段(5-6、10-11月)
根据各部门的自检结果,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深入到各部门进行账实清查、账卡清查、教学设施清查,处理出现的问题。
(三)清查结果形成阶段(7、12月)
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形成清查结果,各部门对清查结果进行盖章、签字。
(四)不定期抽查
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不定期对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流程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赔偿规定
为维护我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强师生自觉爱护国有财产的自觉性,避免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和本部门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杜绝、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条 下列现象均应进行赔偿
(一)擅自拆卸、改装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二)不遵守设备技术操作规程,致使设备损坏。
(三)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固定资产损坏、失火、被盗、丢失等。
第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失火、被盗、丢失时,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刻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由部门将损失清单和保卫处处理意见交给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对设备局部损坏,可以维修的,做维修费用赔偿处理。已确定交赔偿金的部门和个人,应在半月内将赔偿金交到计财处,由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财政局沟通按规定办理。无故不交的,报学校监察审计处处理。
第五条 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一)对可作为私人使用的设备,原价赔偿。
(二)对其他设备,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赔偿。
(三)一般机械设备按15年折旧期。
(四)一般电子设备按10年折旧期。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设备,收取残值(原值的2—5%)。
第六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赔偿工作流程










达到1万元







